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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及其启示

  

  据报道,促使当地法庭创建援助中心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对解决家事纠纷重要性的认识。老人赡养问题和夫妻感情不和问题是农村出现较多的纠纷,如处置不及时,就可能造成父子反目、夫妻离婚、老人绝望的后果,且容易酿成恶性刑事案件,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二是对家事纠纷解决方式及其效果的重视。正如该法庭庭长所言,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审理这些民事案件比较简单,但司法机关并不处在解决家事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上,因而往往错过了解决矛盾的最佳时机,使有些矛盾升级,小事变大事、易事变难事,结果造成案了事未了。为充分发挥处在家事纠纷调解第一道防线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从制度层面上建立一种依靠本地公共资源,通过非诉方式解决农村家事纠纷的机制非常必要。


  

  从援助中心的领导及组成人员看,可谓多元。据报道,援助中心在大同法庭、镇司法所、镇妇联的指导下,依照《同安区五显镇农村家事纠纷援助中心工作细则》独立开展工作。15个家事纠纷援助点建到了全镇每个村,免费给村民“排忧解难”;援助中心人员主要由村调解主任、治保主任、妇女主任、其他村干部组成,并吸收了一些在群众中口碑好、威信高、愿意为群众服务的老村民、退休干部、学校教师。在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培训后,他们利用自身具备的社会知识和阅历,依照群众能够普遍接受的“乡规民约”、“公序良俗”等规范进行劝解,往往能促使纠纷当事人撤诉或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化解纠纷。纠纷发生时,援助中心第一时间主动介入,有效防止了家庭矛盾的激化。


  

  从诉与非诉机制的关系看,援助中心的调解实现了两者之间较好衔接,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协作关系。该援助中心由法庭首先倡导发起。一方面仅有5个法官的大同法庭承担起了15个村援助中心的法律指导培训义务,帮助援助中心建立了具体的登记、处理、协议签订、回访和工作存档等调解流程,使每个接受调解的当事人都心服口服。另一方面,如表3所示,在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援助中心则配合做好调解工作,并依法出庭作证,帮助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提高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正如大同法庭庭长所言,援助中心的调解已成为家事纠纷诉讼的一个前置环节,真正处在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上,而调解协议实际上就成为法官断案的“蓝本”。[13]


  

  表3  大同法庭诉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衔接情况[14]


  

  从实践效果上看,五显镇援助中心解决纠纷效果显着,化解了大量家事纠纷,维护了社会和谐,为构建植根群众、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和谐相待的现代农村纠纷解决机制作出了有益探索。援助中心在成立后的一年里,共成功调解各类家庭纠纷75起,大同法庭受理的家事纠纷案件下降了50%以上,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财产纠纷和赡养纠纷在基层都得到了有效、及时化解,五显镇没有出现因家事纠纷引发的非正常死亡和集体上访事件。


  

  五显镇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尤其是通过成立援助中心,统合了妇联、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及民间德高望重长者的力量做好家事纠纷解决工作,应该说是有所创新的。但是,对照广东省某县家事纠纷解决的历史经验,笔者更倾向于认为该举措在更大程度上是对传统的恢复,新创的模式产生于传统资源之中。如果将某镇法庭的经验与大同法庭的经验两相比较,从表面上看,后者坚持了原有民事纠纷注重调解、“齐抓共管”的传统,通过设立一个综合性机构统合有关力量发挥调解功能,实现诉与非诉方式的有效衔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仔细分析便可发现,在五显镇大同法庭的经验中有两个鲜明的特点:首先,援助中心充分统合了各方面解决纠纷的力量,在一定意义上恢复了以往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对家事纠纷的积极介入,调动了传统解决纠纷的社会力量;其次,法庭积极参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并实现了诉与非诉机制的衔接,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法院诉讼机制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齐抓共管协作的局面。这一经验目前得到了有关方面的进一步肯定,《若干意见》就是最好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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