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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来我国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变迁及其启示

  

  二、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模式的探索:广东省某县村镇与五显镇经验


  

  (一)广东省某县村镇与五显镇(2005-2007年)经验


  

  1.广东省某县某村委会与某镇法庭的成功经验


  

  在笔者调研的广东省某县,尽管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总体上出现了衰落的迹象,但仍有个别村、镇的家事纠纷非诉讼解决实践获得了良好的效果。其具体做法是,既有对原有“齐抓共管”模式的保持,也有适应新形势作出的变通。有两个典型的例子:一个是积极发挥纠纷解决功能的广东省某县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某村村委会灵活地解决了只有三位村干部享受每人每月450元国家工资的问题,将这1 350元平均分配给村干部,最后每人平均获得100多元的补贴,调动了调解干部的积极性。人民调解受到重视且落到实处,大大减少了纠纷的激化与升级。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介绍说,之所以纠纷解决得力,且常常化解纠纷于未然,主要得益于村委会、居委会领导有力,更得益于村里尚有1949年前参加革命的十几位老党员,他们树立了本村公正良好的社会风气。另一个是人民调解与司法所行政性调解均获得了满意效果的某镇。某镇的成功经验与某镇法庭庭长的积极推动有关。该庭长在任庭长的十几年中,根据其工作经验和社会责任感,抵制了“扩大案源”的上级指示,坚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建立起法庭调解、司法所行政性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调解网络,几个部门及时通气,协同工作,化解纠纷效果非常突出,无形中减少了许多家事案件诉讼,该镇家事案件诉讼率远低于同时期其他镇法庭。[12]


  

  从家事案件审理效果看,在离婚诉讼调解弱化的背景下,仍有部分法官敢于继续坚持“注重调解”的传统,使家事案件的审理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某镇法庭庭长基于对家事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存在重大差异的认识和多年的审判经验,不为脱离家事案件审判实际需要的当事人主义司法改革导向所左右,坚持对家事纠纷案件采用传统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化解了不少家庭纠纷;在该判决时他也不“和稀泥”,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获得了全镇老百姓由衷的敬意。他认为,婚姻家庭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纠纷双方往往爱恨交加,彼此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涉及子女的案件。这一特点,决定了家事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色。这些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法官的角色不仅仅是依法裁判的法官,在处理家庭案件中,要担任心理医生与教育者的角色,针对双方的心理症结做说服教育的工作。其二,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期限不等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他的经验是冷处理,当事人在感情纠葛中往往容易头脑发热,“冷一冷,放一放”,等双方都冷静下来后,矛盾更容易解决。“法律之下有人性”,案件之中有母子、父子感情,节奏放慢一点,反而更有利于提高审判的权威性。其三,在证据规则上,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尤其不利于在离婚案件中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按照以往的办案经验,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某镇法庭法官的主动查证,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其四,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中有道义和责任,判决离婚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常常有当事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了几年夫妻都回过头来感谢法官。其五,关于审理案件中尊重地方习俗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关系。家事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与习俗相关,应该考虑各地习俗,但法官仍然坚持执行国家法律保护弱者权利的规定。某镇法庭庭长对家事关系性质及相应审判技巧的见解,与世界各国家事诉讼程序的学理概括并无原则性的出入。这个事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称为职权主义、重视调解、重视群众路线的原有诉讼模式相对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符合家事案件审判的要求。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官基于审判实践以及对社情的了解所拥有的实践理性思维,显然是符合我国家事案件处理内在需要的。


  

  2.五显镇经验


  

  福建省厦门市2005年通过了全国首个有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该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大同法庭随后于2005年10月在调解基础较好的五显镇倡导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援助中心,被媒体誉为全国首创解决“家务事”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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