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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三)完善检调对接机制程序启动问题。检察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其中立立场在我国现有的制度条件下,还不能完全做到,必须要借助一定的机构才能完成,从而实现检调对接机制所追求的目标。为防止出现违背法治精神的现象,如用钱买刑、强行调解等,由检察机关主持调解是不适宜的。一方面不符合调解中立原则,另一方面容易出现调解权滥用问题。从实践的角度分析,加害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关系人向检察机关提起调解申请后,由检察机关委托其他调解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是符合实际的。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乡镇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选聘精通法律、调解经验丰富的专职调解员担当调解工作更为合适。在开展检调对接机制中,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检调对接机构,成立专门办公室,或者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进行调解的受理、启动、办理等项事宜。启动调解程序后,由检察机关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对需要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或者专职调解员的,由检察机关委托进行调解。对需要刑事和解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由检察机关根据调解内容、形式和态势进行必要的司法控制和引导。


  

  四、完善检调对接机制的途径和方式


  

  从政治学的角度分析,检调对接机制的构建,一方面它是我国传统的“以和为贵”的道德观念和“无讼”[12]的民族文化与协商性司法理念的融合,一方面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助推器。在完善检调对接机制的途径和方式上,根据实践探索,要坚持自愿、客观和程序“三个原则”[13],明确一定的范围、条件和组织形式,以此探寻完善检调对接机制的途径和方式,推动检调对接机制的规范化。


  

  (一)完善运转方式规范。在内部办理方式上,应当加强检调对接工作专业化建设,设立检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专门下设检调对接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或者将办公室挂靠在控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专门负责检调对接工作,发挥扎口管理,内部监督,对接联络的作用。在完善对接方式上,一是做好程序上的衔接。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案件,检察机关告知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双方可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移交检调对接专门机构受理、办理,由检调对接办公室对申请调解工作具体处理。对其他需要进行调解对接的案件,要统一由对接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启动、委托调解、协议落实等项事宜。二是做好实体上的衔接。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能达成协议,检察机关可以以调处中心出具的书面建议为依据,将案件中受损关系修复状况、被害人的谅解程度、被告人通过赔偿所体现的悔罪态度等作为刑事部分实体司法处理的酌定考量因素,选择适用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理的量刑建议以及对其他需要进行调解对接的案件,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要明确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办案部门启动检调对接机制的工作流程,统一工作文书和法律文书样式,明确终局处理方式,检调对接机构由专门分管领导并协调矛盾化解工作,理清机关内部业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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