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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调对接机制的完善

  

  (四)制约因素较多。由于检调对接机制的生长性、可塑性特征的影响,在实际运行中,要受到办案、任务、期限和考核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影响着检调对接机制的深入发展。主要表现是:1、办案负荷与检力不足矛盾突出。实践中,运用检调对接机制办理案件比正常程序办理案件增加不少工作量,无论是原承办部门办理,还是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办理,办案力量、经费都很紧张。2、受法定期限影响较大。调解工作需要一定时间,而这一时间是计入法定期限的,特别是在批捕环节,时间紧,往往不能做到充分调解。有的对提出委托提出调解要求,也不进行调解,直接移送办理。3、业务考核机制的影响。如果在批捕环节调解成功而作逮捕的案件,在公诉环节如果调解成功,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就会认为逮捕质量不高,制约公诉环节的调解工作。检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在侦监和公诉部门考核中没有分值,案件承办人缺乏开展检调对接机制的工作动力。4、当事人反悔后的法律约束能力问题。调解成功后,如果当事人反悔,在机制运行中缺乏有效制约措施的法律保障机制,从法律执行上显得不够严肃,影响执法公信力。


  

  二、完善检调对接机制的目标和方向


  

  检调对接机制毕竟是一项创新机制,要确保建立健全“公平如水,不偏不倚地保护双方权利,使社会关系得以修复”[6]的长效机制,必须实现从传统执法理念到协商性司法理念[7]的转变,以此明确完善检调对接机制的目标和任务,探索完善的可行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有助于修复被损坏的社会关系,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进行探索完善,才能实现检调对接机制的规范化、有序化。


  

  (一)“大调解”体系是检调对接机制建设的理念选择。当前,我国根据历史发展趋势和现实条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选择。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路径和条件下,由于“检察监督职能作用贯穿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个过程,与‘和谐社会’的各个环节密切相关。”[8]传统的司法理念,在现实选择路径和条件上必然会受到直面挑战,协商性司法理念已经逐渐成为新的司法理念潮流和主流,而引入检调对接机制即是协商性司法理念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协商性司法理念引入过程中,与传统性司法理念形成的冲突,这是在检察机关引入检调对接机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建立“大调解”体系是解决这个矛盾的理念选择。但是,现行检察工作体制和传统司法理念根深蒂固地现实存在,与协商性司法理念形成了直面冲突,实践中形成了工作目标、方向的现实冲突。在引入检调对接机制过程中,由于受检察官素质能力、执法理念不适应、存在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等方面的问题,与检调对接机制就形成了现实目标的差异性问题。要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必须以“大调解”体系理念为主导,从理念、制度、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适用检调对接机制所要求的检察工作机制,才能不断满足和适应检调对接机制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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