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章私用应如何认定
周海荣
【关键词】法人章;私用
【全文】
【案情】
2010年9月,高某以落款时间为2009年6月10日的借条为据,起诉某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还款5万元。借条载明“张某为购房,特向高某个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整(已给付)用于周转,还款日期定于2009年10月31日前,连本带息(年息6%)一并归还。”该借条借款人落款处仅加盖了张某在银行预留印鉴样本的法定代表人人名章(以下简称法人章)。法院受理后,张某下落不明,经法院公告送达后未参加庭审。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可以理解为自然人签字与加盖人名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借条中的人名章系经过银行印签备案的法人章,该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具有唯一性,表明欠条上意思表示为张某作出。张某缺席审判放弃答辩权利,应当根据欠条的记载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名章是与人身相分离的人造物,存在被伪造及被他人私自加盖的可能,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法人章的刻制是为税务申报,开支票等职务行为之便,由公司指定专人保管,在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民商事行为中不具有识别主体身份的效力。除非高某能够证明借条上“张某印”的印文系张某本人所加盖,否则张某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评析】
商务活动中合同的签署,人们往往通过摁手印、手写签名、加盖图章等方法,来确认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所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内容。手写签名、摁手印与行为人之间的联系既有社会学上的依据也有生物学上的依据,因此有确认法律行为及识别行为主体的效力。印章与其所有者之间的联系完全是社会学意义的判断,古时帝王之玺,官府之印,一方面用于象征权力和等级,另一方面则用来证明身份和行为。随着时代的进步,印章的象征功能逐渐弱化,而印章的证明功能则成为主要功能。由于我国采用法人实在说,法人并非凭其技术拟制的抽象人格,而是在性质上宜于作权利能力者的社会实在,在此理论下,印章在法人的民商事活动者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时常被认为具有比签名更强的证明力,掌管法人的印章往往意味着掌握着法人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