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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多样性的弘扬与知识产权保护

  

  3.知识产权制度的道德评价功能可以抑制文化产品的消极作用,激发人们创作出大量健康的适应人类需要的智慧成果,使社会呈现出健康的文化多样性。所谓文化,通说认为它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18}358文化是客观事实的与主观思想的荟萃与融合,因而它往往是精华与糟粕并存。由于糟粕文化对人类生活存在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而各国政府都对不良文化予以限制,如在出版方面给予控制,对淫秽作品予以查收、处罚等等。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在道义上有所选择,它应当有明确的人权定位和道德定位,“应当排除那些与保护人类尊严不一致的发明”。{13}这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人们创造出有益于社会文明进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鼓励人们开发出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技术成果,对不良知识产品给予否定性评价,等等。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在第4条特别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专利权的保护也同样如此,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该法第22条也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对象应当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上述规定都强调了发明成果的公益性价值。显然,知识产权制度的这些规定为文化产品的创造提供了道义上的指南,抑制了不良文化产品的生产和传播,引导人们创作出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从而使社会的文化多样性表现为健康文化的多样性而不是腐朽文化的多样性。


  

  四、共生共荣:文化多样性弘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


  

  片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破坏文化多样性,危及公众的文化权利,所以国际社会在制定《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到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而美国、以色列等个别国家又担心强调文化多样性会影响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是由于存在上述考虑,公约在2004年7月起草的文本中多次提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但在2004年9月及2005年2月所召开的国际会议中,代表们担心过分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影响文化多样性目标的实现,于是,在2005年10月召开的国际会议上,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被取消了,公约仅仅在序言中强调“知识产权对支持文化创造的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摆脱了知识产权之争,公约才得以顺利通过,但美国和以色列还是投了反对票。公约通过后,它们还是非常担心成员国会曲解公约的规定,使其成为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的障碍,其具体理由如下:(1)公约保护范围的含糊使人们不易明确区分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范围;(2)成员国会借助公约中庞杂的规定来实现其模糊的文化保护目标;(3)公约与其它国际贸易规则之间的关系含糊不清;(4)公约应当重新起草,以免被个别政府以保护文化的名义来实施贸易保护。{19}那么,强调文化多样性保护是否会影响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否会损害文化产品创造者的利益,笔者在下文中将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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