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些发达国家仅强调对其本国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漠视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的保护,任由本国的一些企业掠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从而破坏了发展中国家的文化多样性。
相当多的发达国家在保护其本国知识产权时不遗余力,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传统文化的保护却非常漠视。发达国家的学者提出了多种不能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的理由:首先,传统知识因过于陈旧而处于公有领域,如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将违背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原则,因此不能适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其次,传统知识通常由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所创作,其创作主体不是个人,因而无法确认权利的持有者;第三,一些传统知识如宗教信仰、语言、人类遗址、基因资源等在形式上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9}在这些学说的影响下,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和保护,一些土著民族的遗址、古迹、手工艺品、礼仪、技艺、艺术、文学等都慢慢消亡,这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宗旨格格不入。相反,一些发达国家的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文化优势,大肆掠夺发展中国家的传统知识,而发达国家的政府不仅不予以限制,反而授予其知识产权,从而使这种非法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例如,死藤是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一种药用植物,以该植物和其他几种植物混合起来煮制的汤药具有祛病提神、强身健体的功效。几千年来,亚马逊河流域的诸多部落一直在用这种死藤水治病。而随着越来越多的西方人来到亚马逊地区,死藤水的秘密也传播开来。而在1986年,美国专利和商标局竟然批准了一个叫劳伦·米勒的美国企业家对死藤的种类之一的“达藤”享有专利权。这样一来,原本为部落共同享有的传统知识成了美国人的私权,社会公众还要为原本免费享用的传统知识付出代价,这是很不公平的。类似的案例还有,基于土著居民开发和利用的植物材料和知识(如neem树,kava,barbasco,endod和turneric等)制成的产品也被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授予了专利。{10}除此以外,发达国家占有和掠夺传统知识的方式还表现为:占有传统部族的神圣文化物品或其他有文化意义的物品,把传统部族的神圣符号和标志进行商业化利用,非法占有和使用传统部族的宗教仪式、歌曲、医药、舞蹈等,通过拍摄电影、撰写作品等方式等对传统部族生活和文化进行描绘(包括非真实的描绘)。{11}其危害十分巨大:一是影响了传统部族自我身份的确认和建立,损害了文化的自我表达;{12}65二是可能损害传统文化的完整性,一些发达国家在利用他国传统文化时往往进行不负责任的歪曲篡改,影响了传统文化的真实性;第三,一些传统知识被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所吞并吸收,最后导致文化的消亡。所以,当知识产权制度沦为个别发达国家保护其利益并掠夺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工具时,传统文化的保护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最终导致弱势民族或群落传统文化的消亡,损害整个人类的文化多样性。对于以上情况,《1999年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人权发展报告》总结说:“新专利法没有对土著人的知识引起足够重视,很容易让其他人主张权利。这忽视了创造和共享新发明的文化多样性——以及对什么能够拥有和应该拥有什么的观点的多样性,从植物品种到人类生命。结果导致了一种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数百年知识的无声盗窃。”{13}
三、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多样性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