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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及其培养思路

  

  (三)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队伍的现状与需求


  

  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主要包括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5]和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的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我国31个高级法院已全部设立单独或者主要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即知识产权庭[6]。目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案件有管辖权的一审人民法院有346个中级人民法院和6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专利权以及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案件享有一审管辖权的只有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13个较大城市的中级法院、6个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则完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7]。因此,我国的四级法院都对知识产权案件享有管辖权,其审判法官约2000名。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批捕、侦查、起诉和逮捕、羁押等,由人民法院审理。从事这一系列工作的检察官、公安人员以及法官,属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8]鉴于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现象较为严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进行刑事打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应当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公安人员和检察官的队伍建设。到目前为止,我国现有的检察官和公安人员中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来处理知识产权犯罪的为数不多,因此,近几年内,我国需要较大幅度地对检察官和公安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的队伍建设,以满足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需求。


  

  总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素质是比较高的。例如,知识产权法官的素质就被认为是法院系统各审判庭中最高的。以山东省范围内的法官为例,三级法院共有知识产权审判人员7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2人,占 16%,本科以上学历的 69人,占 92%,远远高于全省法院从事其他审判工作人员的平均学历水平。[9]为了提升执法司法人才的队伍素质和执法司法水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还不断对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进行优化调整、动态补充和在职提高。例如,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了第8届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理论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的120多名法官等人参加了会议,专门讨论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MTV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热点难点问题。[10]


  

  尽管如此,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难以适应当今时代的要求,需要加大这类人才的培养力度。首先,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多,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数量需求增大。其次,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分布不均衡,北京、上海和广州三个地区囊括了全国一半以上的知识产权案件,导致有些偏远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官无法在实践中把握和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规律,不利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培养。最后,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培养中还没有厘清法律通才与知识产权专才的关系,没有很好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和知识产权创造人才之间的关系,没有很好澄清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人才、刑事审判人才和行政审判人才之间的关系,这些均制约了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的培养。


  

  (四)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队伍的现状与需求


  

  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主要是指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许可贸易、知识产权转让、知识产权运营的专门人才。在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企业的竞争能力不仅体现在产品和资本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知识资产的运营能力。知识资产最为核心的是知识产权,发达国家已经将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作为企业面对国内外市场,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在此情形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不可忽略。即使发达国家的很多企业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但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事务也并非事必躬亲。在专利申请的代理或者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方面,专利代理人或者律师的专业素质和经验是他人无法替代的。因此,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起到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资产运营的推动和润滑作用。


  

  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应当包括但是不限于知识产权律师、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版权经纪人、技术经纪人、知识产权鉴定人等。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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