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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及其培养思路

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及其培养思路


曹新明;梅术文


【关键词】我国;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培养思路
【全文】
  

  2006年5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特别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胡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指示,明确地告诉我们,当今时代的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作支撑,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是利用知识产权战略武器发展经济的基础和前提;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现有的知识产权人才还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为了落实胡总书记的讲话精神,我们需要摸清知识产权人才现状,并针对性地提出培养方案,从而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必要的准备。本文将就此问题开展研究,以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提出一点参考意见。


  

  一、知识产权人才结构及其资质要求


  

  (一)知识产权人才结构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任何时代对人才的需求都是第一位的。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才被不断赋予了新的内涵,对“人才”的理解也越来越趋于理性化、客观化。2003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认为:“只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都是党和国家需要的人才。”


  

  相对“人才”的概念,知识产权人才只是一类专门人才的总称。目前,虽然知识产权人才问题已经升级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然而对于知识产权人才的概念却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界定。[1]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将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的专门人才统称为知识产权人才,它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司法人员、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知识产权教学和研究人员以及其他拥有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专门人才。知识产权人才大体可划分为四个类型:教研型人才、管理型人才、执法司法人才和服务型人才。


  

  1、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学校、科研机构、培训单位以及其他部门中其本职工作就是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研究的人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从事知识产权教学工作的教师、各类科研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研究的人员、各层次培训单位的教学人员以及其他部门承担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学者等。


  

  2、知识产权管理型人才,主要是指各级政府机关承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人员。


  

  3、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人才,主要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从事知识产权审判、控诉和侦查等活动的人员。


  

  4、知识产权服务型人才,主要是指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以及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活动中的代理人、辩护人、知识产权鉴定人、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或者其他从事知识产权实务工作的人员。


  

  (二)知识产权人才的资质要求


  

  划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人才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人才就可能规定不同的资质要求,而这将成为认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问题的前提。所谓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或工作职能要求应当具备的资格。依照现行法律,上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人才有着不同的资质要求。知识产权教研型人才需要具备教师资格,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才和执法人才需要经过国家公务员考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需要企业根据实际予以挑选,自不待言。因此,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从业人员资质上的特别要求,主要是司法人才(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和服务型人才(专利代理人、司法鉴定人)等应当具备的资质要求。


  

  1、知识产权司法人才的资质要求


  

  知识产权司法人才包括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和起诉的法官、检察官、知识产权律师等。依照我国的国情和现行体制,成为一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首先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要成为正式的法官和检察官,还须通过考试和考核才能进入法院、检察院系统。成为一名知识产权律师,也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执照。由于我国并没有细分出知识产权司法考试,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人才的资质要求与其他司法人才的资质要求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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