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1}有关法律信仰方面的书籍和已发表论文,详参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自序》,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注①;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编者说明》,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注①。
{2}“人类的产生只不过是世界又多了另一种动物,这种动物也许既不懂哲学也不懂玄学,但却拥有一定的法则”。见[美]约翰·梅西·赞恩著,孙运申译:《法律简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2页。
{3}仅见的一篇文章题为:《法律信仰的分类——兼析中国人的法律信仰如何形成》(黄文艺著,载许章润等著:《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80页)。而该文对法律信仰分类的根据是,马克思·韦伯关于社会行为的四种类型的理论,正如文中的标题所言,这是一种“新的分析框架”,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对法律信仰的分类。
{4}还有的辞书把信仰分为科学信仰与宗教信仰,显然,科学信仰属于世俗信仰的一种,不能与宗教信仰相提并论。若按这种思维,宗教信仰就是不科学的信仰,这与宗教的本意相悖。进而从宗教(不科学)信仰中分出邪教,也难以自圆其说,因为都是不科学的,那依据什么标准判断是好的宗教还是邪恶的宗教呢?自然不会有科学的标准,那就只能用道德或其他不科学的标准判断了,总之,会陷于各执一词的境地或悖论。其实,宗教就是宗教,也因之而神圣。至于“邪教”,它根本就不属于宗教的范畴,只不过是以宗教为幌子,而行苟且之事,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5}比如鲁迅先生从学医转向文学,就是世俗信仰转变的例子;李叔同(弘一法师)则是由世俗信仰转向宗教信仰的例子,我国法学界也有这样一位前辈,即吴经雄先生由治法学而皈依上帝(详参许章润著:《法学家的智慧》,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5—101页)。
{6}人类对未知的自然现象、自然规律所作的宗教解释,以及对之坚持不懈的探知,完全符合人的心理规律,对未知的东西人总会有恐惧感,因此便要不懈地探知它。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人刚到一个陌生的地方,会有一种莫名奇妙的恐惧。这也是为什么人们一般都要事先了解将要去的地方,比如看相关的地图、查有关的书籍或上网搜寻可能的资料等,或者联系好在哪个地方的亲戚、朋友或同学等的原因。
{7}尽管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但这正是我们在有限的法律宣传、教育过程中,使老百姓形成的对法律的认识。
{8}据中国人口信息网2004年全国主要人口数据显示,年末总人口是129988(万人),其中乡村人口是75705(万人),
http://www.cpirc.org.cn/tjsj/tjsj_cy_detail.asp?id=4275 ,2005年10月19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