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二部分的分析可知,首先,信仰是人的一种感情,对于中国这个重人情的国度来说,人情更是以浓妆艳抹而登台亮相。凡事至少可以一分为二地看待,人情在维系中国社会的安宁方面,其功用是不能够抹煞的。诚然人情有其负面作用,如办人情案等被社会诟病之事也不鲜见。尽管人情难脱其咎,但制度设计上的疏漏之处,难道不是更应引起重视吗?而在现实中,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有矫枉过正之嫌,一味地反对人情,俨然有大义灭亲、不食人间烟火之豪迈,可在人这个性、情、智为一体的高等动物身上,怎么能生腾腾剥离出感情呢?但这样的豪言壮语却给大众造成的印象是,法律是无情物,事实上也制定了不少冷冰冰、不近人情的法律,或者正在冷冰冰地、不近人情地执行着法律。如此之法律,如是之执法,人们还怎么能信仰法律呢?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信仰落实为道德。但在当下的中国,道德与人情都已成昔日黄花,风流不在。曾几何时在国人中形成了这样一种风气,越是无耻、下流,越是得人心,辩之曰“可见这人最起码是诚实的”。而一谈道德、良心,则侮之为虚伪、阴险。这岂不是宁要“诚实”的无耻、下流,而不要可能“虚伪”、“阴险”的道德、良心?两者的利弊、危险性不难辨明。很多法学界人士也明显地表示出一种非道德化的倾向。[14]并力图把法律与道德分得泾渭分明,甚至到了谈道德则色变、过敏的地步。可普通大众是拿自己朴素的道德来考量法律的,如果法学家或立法者的纯而又纯的法律,经不住大众道德的玩味,人们避之而不及就不难理解了。
再次,信仰是在一系列社会活动、经验、感受之中形成的。在生活中人们的法律信仰又何以形成了?现在的情况是,正常的生活中人们并不知法律为何物,也无法知道,不想知道,因为法律不解决吃饭、穿衣的问题,{7}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内化为人们的生活规则,要么被当作打狗棒,有狗时则拿来权作一时之用,无狗时便弃之不顾;要么被当作尚方宝剑,或以示其权威,或以示其先进。所以在正常生活中,任何一个中国人都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原因在前面的分析中已予以说明,此处不再赘述。那么碰到事之后呢?人们首选的是不是诉讼这条途径且不说,就假设他们选择了法律来解决纠纷。如果法律与他们的生活规则相去甚远,又不符合他们的道德观念,而且很不近人情,这怎么能催生他们的法律信仰了?结果大概有两种情形:一是以后遇到类似或不类似的事,一概不诉诸法律;二是凡可能与法律有关涉的事,一概不淌这“浑水”,与自己的利益无关,那是烧高香了,要是牵涉到自己的利益(当然是有损于其利益),也只能是“牙掉了——嚼碎——咽了!”身为中国人,我想对本民族的这种忍耐精神应该有所体察,倒不是说这就值得发扬,但这确是事实。尽管有些案件得到了合法、合情、合理的解决,而使一部分人信仰了法律,但言中之意是一部分人不信仰法律,在我国目前这样的立法、执法水平下,这后一部分人不会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