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权利限制措施之外,站在其他角度运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辩证关系实现利益平衡和惠益分享的追求机理还有:(1)对版权精神权利的强调,凸现财产权利之外精神利益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精神提供者的权利,而限制了财产权利。(2)对发展权、生存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强调,表现出知识产权的人权方向,并进而限制了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3)对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注入文化诉求和多样性话语,从而为“知识之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并因此限制了对“知识之流”的知识产权保护。(4)对地区差异和发展水平的强调,展现了对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认许,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为各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权利保护水平的底线。
五、对我国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启示
上述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及其规律的梳理,对完善和改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思路,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启示一:历史地看待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进程。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基本形成,相应的行政保护机制、司法保护架构和协调保护模型均已初具特色。从历史上贫乏的知识产权保护土壤中结出丰硕成果,这本身就体现了难得的进步和巨大的努力。虽则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保护机制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之处,但如果将整体的保护状况置放在历史中和动态发展中,坚守辩证的立场,那么就会发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绩不仅有益于中国人的成就,而且是对世界知识产权事业的贡献。
启示二:确立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必过于攀高,而是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逐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我国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我国现实的科技、经济水平不协调,与我国的现阶段公共政策目标不一致。例如,在最终用户使用侵权软件复制品的问题上,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把除“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之外的其他使用侵权软件复制品的行为都规定为侵权,一律承担侵权责任,比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规定都要严格(它们规定在明知侵权软件而使用的情况下,非商业、非直接营利使用的不为侵权)。我国单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实际上是在自我加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