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保护中域内安排和国际考量的层次性
知识产权保护起初体现为域内法保护的层次。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域内安排的局限性。照一国或地区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或地区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种局限性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尽管国际社会存在着对某类智力成果的保护,但是本国的立法仍然可以规避这些规定。另一方面,如果仅从国内层面推进本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能起到在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效果。所以,为了切实有效地体现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和全方位保护,许多国家往往会从国际和域内两个层面着手进行制度建构。
19世纪中期以前,美国就在域内立法和国际保护层面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例如,以知识产权地域性为理由,拒绝为外国人提供版权和专利保护。为使本国立法中的规定不与国际条约相冲突,长期拒绝加入《伯尔尼公约》,拒绝承认版权中的精神权利。特别是撇开《伯尔尼公约》的基本框架,另起炉灶推动缔结《世界版权公约》,寻求域内版权保护的国际合法性基础。当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框架不能很好贯彻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意图时,又积极推动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确定知识产权作为谈判主要议题。在实践运行中,无论是针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网络时代的技术措施保护、避风港制度和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等,美国也总是首先在域内法中予以肯定,然后将这些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推向国际社会,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
现在发展中国家极力推动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遗传资源、传统医药等的法律保护,也是从域内安排和国际保护两个层次入手。上个世纪末,泰国、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已经在本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中实现对上述智力成果之源的保护。但要让这成为包括发达国家成员在内的全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共同行动,还必须实现对这些智力成果之源的国际保护。现在以印度、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中,积极倡导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和传统知识的保护,正是为了使本国的保护举措能够在国际社会发挥更好的效用。
四、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对应性
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乃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促成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正当性的实现。知识产权限制措施一般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许可限制。除地域限制因国际化程度的增强而逐渐式微外,其他两类限制在与权利保护进行协调配合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平衡利益和实现惠益分享的重要制度工具。一方面,对权利限制的改进是变革保护强度和水平的一种有效途径。例如美国1976年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延长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50年,公司作品(如迪斯尼的米老鼠)的保护期限为发表之后75年或者创作完成之后100年(以首先届满者为准)。1998年又再次延长保护期限,自然人生前加死后70年,公司作品的保护期限是发表之后95年。从而通过改造权利限制措施而为其具有优势的技术和产业提供更充足的知识产权保护。除发达国家在权利限制上的良苦用心之外,发展中国家也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设计,例如多哈回合上达成的基于公共健康的强制许可条款,成为通过权利限制制约权利保护的成功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