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在船舶抵押权的产生原因方面,应将意定抵押涵盖在内。同时,有必要扩充船舶抵押权主体方面的规定,兼顾船舶抵押权自身实现方式的独特性。
2.在船舶抵押权的代位权方面,应增添有关抵押权代位权行使前提及代位物范围的相关规定。
3.关于船舶抵押权的权利限制方面,有必要吸收海商法现有规定的合理内核以及物权法中的可借鉴之处,增添买受人涤除制度的规定,充分考虑到船舶买受人的利益,将受让人代位清偿作为消灭抵押的除外条件。
4.在船舶抵押登记方面,依相关观点,应将登记对抗主体第三人的范围缩小至善意第三人。
5.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船舶抵押行政确认的规定中,应添加关于所担保主债权合同的内容。
6.在船舶登记机关对于抵押权转移行政确认的规定上,不仅应修改关于承转入的法律术语,而且应该进一步增加关于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规定。
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目的是鼓励海商企业向银行或造船企业筹措建造、购买船舶所需的巨额资金,因而被视为一种有效的商业融资方式。现如今,我国航运业蓬勃发展已是大势所趋,我国向航运大国迈进的步伐日益加快,与此同时,伴随着可喜的形势,我国国内民商事立法已取得长足进步。相信随着我国《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完善,船舶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冲突现象将日趋减少,相关制度尤其是便利船舶融资的规定,将可以更好地为我国海运业的繁荣和发展服务。
【作者简介】
阮芳,单位为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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