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力、政策等方式完成,其追求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效果,体现了权力在社会中运行的不可逆向性,这种方式在效率方面收效很大。人民往往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经过建国后的一次次政治运动,更加强化了政治权力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形象,在法治观念淡漠的农村,情况尤为突出,于是在农村社会造就了另一种权威———政治权威。另一方面,在我国,最能代表法律与公正的法院与律师却远离农村,法院最基层组织也只是设在县城,而能给农村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事务所也只到县城为止,有的边远小县城甚至没有一个律师事务所,这在无形之中拉大了法律资源与农村的距离。相比之下,行政权力由于其所具有的主动性,反而有机会“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有研究{2}表明,在农村,无论是在发挥作用还是与农民“贴近”程度方面,行政权力都比司法资源更直接。所以在农村是以政治权威为主。
1.2人类文化发展的原因在当今中国农村社会里,宗族活动非常活跃,编族谱、修村庙、建家祠等很普遍。农村中宗族活动现象的出现不是偶然的,它是历史的延续。自古以来,国家统治社会,特别是最基层的农村社会,是通过家族宗法制度来控制的。有学者作过研究,宋代以来,由于程朱理学在政治上的贯彻,逐步把古代宗法制度民间化。从全国范围来看,利用宗法制度的民间变形-家族制度-实施地方统治是普遍现象{1}。即使到了民国时期实行的保甲制度,国家曾试图通过对保-甲长的任命来替代原来的族-房长,借此直接控制农村社会,最终的结果也是“保甲制度后期实践的结果,是保甲制与族房制相结合的产物”{1}。这说明国家试图直接控制农村社会并未获得成功。建国以后,通过一次次的政治运动,才在农村中较为成功地清除了宗族活动。但是这种强制方式不能从根本上根除宗族活动,因此在观念与感情上,村民们对宗族活动有亲近感。随着改革开放后国家权力的回缩,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减弱了,在农村社会中出现了相对的“自由空间”。再加上改革开放后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打出“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政策,对民间的宗族活动更是默许或暗中支持,宗族活动在农村的“再现”已经很普遍了。宗族活动的“再现”意味着农村传统的复兴,于是在农村中形成了以传统、习惯、宗族活动、乡规民约等为特征的“社区文化”“。社法律权威在农村被弱化的原因探析摘要阐述了法律权威在农村被弱化的原因,指出了重新审读法律与农村社区文化关系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权威;政治权威;社区文化;弱化;重新审读区文化”是生活于其中的乡民创造、继承与发展的。生活于小社区的人们自小就熟悉它,眼见它被实施,也参与对它的改造{3}。其实用之处就在于有效地提供了一套使乡村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这套知识是正式制度所不熟悉的,但是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乡民们来说,它却是生活常识,是人们之间进行社会交往和解决所共同面临问题的重要手段{1}。法律是一种精英知识,这种知识对于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充满了理性与现代性,但是对于“草根社会”中的农民来说,却是难以接受的。首先法律语言精当、深奥,非生活化的术语,难以被文化水平普遍低下的农民所理解。他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多地是借助于“读书人”、“当官的人”、“干部”等这些所谓的“知识精英”们的间接解读。其次这种知识对于农民而言并不具有历史感,也没有情感上的倾注,它只是记载了现代社会中无感情色彩的“陌生人社会”规则,有许多法律特别是民商法律,其实就是西方历史知识的简单移植。对于生活于乡村社会的农民们来说,现代法律并不能有效地保证它们的生活秩序。相比之下,农村中的“社区文化”就简单实用多了。一来它没有法律那样难以读懂的语言文字,乡民们从小就耳闻目睹,口传身授,都能懂得这些“地方知识”并以其为行为准则,因为这些知识是不需要任何文字来表达的。二是这些“地方知识”对于乡民们来说则是有历史与情感的,是他们生活的逻辑,不仅由他们创造与发展,而且依据这些知识来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非常实用。通过对比不难看出,代表国家的法律相对于农村中的“社区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异质”的,因而在农村“社区文化”很浓厚的地区,法律很难“进入”其中,由此削弱了法律在农村的权威作用与形象。可见,在我国农村,从邻里、婆媳纠纷到婚丧族典活动“,社区文化”已经把社区生活规制得非常有序化了。即使需要国家层面的干预,通过政治权力也基本得到了解决,而且乡民们也习惯于以政治权力来解决。而司法资源却由于其供给不足,在农村是生存于“社区文化”与“政治权威”的夹缝中,这二者在农村中的强大“生命力”是法律所无法比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