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在农村被弱化的原因探析
韦志明
【关键词】法律权威
【全文】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的“意图”,代表了一种普适的、现代的、整齐划一的知识,而农村中的所谓“村落文化”则是一个个有差异性的但却蕴含各地历史传统、感情皈依的观念性文化,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量的法律被制定出来,力图“将一切社会关系统统纳入法治轨道”。这表达了国家希望借助于法律把整个社会纳入国家“统摄”之下的意向。在法治社会里,法律在社会控制机制里应是最权威的调控机制,应被尊处于最权威的地位。然而,从中国20几年的法治建设实践来看,在中国广袤的农村社会,法律不但未获得其应有权威地位,甚至有被“消融”的可能。在中国的法治语境下,农村往往被视为“传统”与“落后”的代名词,农民们对法律的认识只停留在法律是“国家意志”,甚至是“政府意志”的认识层面。面对这一现象,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寻找原因。笔者认为,法律是一种由国家制定的被赋予现代的、理性的普适性知识,其追求的是一种整齐划一的适用效果。而在中国的农村社会,则是一个个有着差异性的“社区社会”,每个“社区”都有一套内生于其自身的“社区文化”,这显然是一种差异性的“地方性知识”。于是作为普适性知识的国家法试图“进入”农村社区,而“社区文化”作为“地方性知识”则以异质的姿态与国家法产生一种“紧张关系”,削弱法律在农村的权威作用。笔者从历史学、人类文化学的视角对法律在农村中的运行进行分析,以探讨法律在农村社会被弱化的真实原因。
1.法律权威在农村被弱化的原因1.1历史发展的原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的中国,农村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到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历史断代及社会实践基本上可以用“运动”更替加以概括。作为一个充满“运动”的国家,政治力量席卷了乡村社会{1}。先是20世纪50年代末的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模式与行政控制网络,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和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伴随着“政治运动”,村落中的权力机构和基本生产单位是大队和生产队,他们是国家政治权力在农村的延伸,国家通过它们达到对农村的政治与经济控制。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一系列思想教育运动中,民间固有的许多知识、信仰、观念、仪式和行为方式被视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族谱、村庙、家祠等被认为是旧时代的遗迹而遭到毁弃{1}。取而代之的是社会主义新思想、新观念,如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科学、民主等{1}。解放后的一次次运动使农村社区的原有生活秩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产队-大队-公社等代替了原有的房-族-乡里的基层政权并在农村发挥了作用;在思想上,社会主义新观念经过不断的宣传和灌输,在农村社区中也占据了主导地位。解放后对农村中的宗族制度及其衍生的观念、仪式、活动等“旧传统、旧思想”进行了较为彻底的改造并获得了实效,中央集权的“统摄”效果已经取得成功,但这并不是以法律方式来完成的,而是以政治力量来推动的,这种以“运动”方式对社会的改造异常激烈,后果也是相当彻底的。在一次次的运动中,国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