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兼容与互动
安雪梅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们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中所形成的文化与社会实践方面的信息及利益,其客体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内涵在其表征上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从知识产权视角看来,在宏观框架下寻求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并非不可逾越。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兼容性,可以通过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予以适当变革实现对非物质遗产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创新。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变革
【全文】
人类步入20世纪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国际政治领域的人权保护问题受到各国政府和学者的高度关注,而近年来由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变革,还直接关系到维护全球文化多样性、保障发展中国家和特定民族的人权保护问题而成为学界关注的又一个新的热点。
对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给予法律保护起源于上个世纪中期的非洲、南美等地不发达国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则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历经半个世纪的努力,各国政府不仅在国际层面上意识到有必要加强人类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合作,以维持世界文化和生物形态的多样性,在国内层面上也展开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保护问题的积极研究和探索。我国于2004年8月28日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国内有关非物质遗产的专门立法正在积极实施中。但在构建法律保护体系的过程中,学界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些学者认为,从知识产权制度的角度来看,对民间文学和传统知识予以保护的最大障碍就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与知识产权客体迥异的特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采用原有知识产权法给予其有效保护会有一些障碍{1},只有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进行适度突破,才有可能解决非物质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2}。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主张创新,而非物质遗产以群体性、延续性和公有性为基本特征,不符合现代技术标准和法律,因而现有知识产权机制无法为传统知识提供法律保护,适宜的做法是在知识产权制度之外另行建立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客观要求{3}。其他一些学者认为,鉴于当前世界上保护人类非物质遗产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际条约和国内的专门立法组成,而没有采取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有必要考虑在知识产权制度之外建立专门法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4}。
不论是需要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突破来构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还是建立一种全新的专门立法模式实现对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人类宝贵的精神财富方面的不足,探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合理模式。因此,在当前的思维框架下,如何以法律的手段、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手段对人类世代相传且具有极高利用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护是摆在法学工作者面前的亟待解决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