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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立宪中的制度主义

美国立宪中的制度主义


姜峰


【关键词】美国立宪
【全文】
  

  政治革命多源自对社会危机的回应,故而容易伴有专断和暴力的烙印。美国似乎是一个例外,布鲁斯阿克曼说:美国革命以一个持久的政治交流体制的建立而结束,而不像法国革命那样“以大屠杀告终”。这个“持久的政治交流体制”,就是1787年联邦宪法,它之所以能够建立,是因制定宪法的“建国之父”们是一群冷峻而不乏智慧的“政治工程师”,他们根据政治科学的一般原理来构造宪法大厦。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9篇中直言不讳:“政治科学已大有进步,各种原理的效果已清楚易辨:把权力均匀分配到不同部门;采用立法上的平衡和约束;由独立的法官组成法院,法官如忠实不阿则可持续任职;人民选举代表参加议会——凡此种种完全是崭新的发现,是在现代趋向完善方面取得的主要进步。通过这些有力的手段,共和政体的优点得以保留,缺点可以减少或避免。”


  

  这也何尝不是古典政治理论的真实写照?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里、洛克和霍布斯等,都关心何种制度能够造就最好的社会和最好的公民。《政治学》和《理想国》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不同政体形式的比较,这种比较显示了制度的重要性。


  

  与古典思想家长于探究宏观理论不同,美国立宪者注重对制度细节的细致斟酌。这是令人惊讶的——立宪没有沦为政治分赃的骗人仪式,而成了激发理论思考和制度设计智慧的严肃过程。费城制宪会议漫长的113天,几乎都在讨论联邦政府各个部门的选任方式、任期长短、资格条件、规模大小、权力种类和强度以及相互关系,期间不乏绝望——有的代表拂袖而去,也不免激励的争吵——但绝无暴力的威胁。


  

  他们对立宪设计的方法论原则驾轻就熟:以规则激励私利服务于公益;防止做自身利益的法官;以野心对抗野心;控制并利用党争;强化制度的作用以减少对个人良心的挑战。与此同时,各种方案的比较优势得到反复权衡:为什么总统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为什么其薪水在任期内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为什么即使法官无能也不能作为剥夺其职位的理由?为什么参议院任期六年而众议院任期只有两年?制宪会议像一个政治实验室,所有备选设计都得以在一个纯然的环境中经受政治科学原理的检验。立宪者提出的富有公理性的命题,其所具有的普遍意义远非过眼烟云的紧急政治辩论所能相比,它致力于构造一个长治久安的政治秩序,而非仅仅用于回应急迫的政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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