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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错误的理论动向:背景、现状及意旨

【作者简介】
林喜芬,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注释】在我国转型时期,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反思、检讨与批判,乃是多方合力的结果。
关于刑事错案的国内文献,主要见于以下专著、译著之中:李建明;《冤假错案》,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杨立新主编:1208个罪名及其误审、误辩、误判析》,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杨立新主编:《错案赔偿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陈波、陈正云主编:《刑事错案探究与判解》,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高秀峰、谢庆主编:《错案必纠:再审典型案例精选》,西苑出版社2000年版;李建明:《刑事司法改革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十章“刑事司法错误的一般原因”、第十一章“刑事司法过程中重复性错误的原因分析”以及第十二章“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改革”;周其华主编:《刑事错案评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王若阳、李娜编著:《公安民警执法过错案例点评》,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周其华主编:《错案与纠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陈春龙编著:《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佘祥林案的法理思考》,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美〕福斯特:《司法错误论:性质、来源和救济》,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苏力曾将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学研究范式称为“政法法学”,该时期法学的主要任务在于恢复,即拨乱反正,在批判极左错误的过程中重建法学的正当性。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的一个概览”,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3期,第3页。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
在最高检与中国人民大学合办的“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中,与会代表们基本一致地认为我国的刑事错案在很大程度上乃非法取证之使然。关于程序性违法及救济的论述,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如《人民检察》杂志在2006年第18期集中刊载了6篇关于错案方面的论文,汪莉:“诉讼过程中的刑事错案考察”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8期;刘志远:“刑事错案与刑事赔偿”,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8期;刘志伟:“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现象的成因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8期;尹吉:“也谈刑事错案”,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8期;游伟:“严格依法司法是减少错案的关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8期;孙国样:“刑事辩护制度与错案预防”,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8期;李建明:“刑事错案预防的宏观对策研究”,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8期。《中国法学》杂志也在2007年第3期集中刊载了两篇关于司法错误比较有分量的论文。李建明:“刑事错案的深层次原因;以检察环节为中心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
2006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联合主办的“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在海南三亚召开,聚集了大批法学界和实务界人士研讨刑事错案问题。参见王新友、晏向华、李轩甫:“王振川在非法取证与刑事错案研讨会上强调:杜绝非法取证防止和减少错案”,载《检察日报》2006年11月18日。
其中有代表性的,参见陈俊:“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刘明:“刑事错案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成晓莹:“刑事错案研究”,黑龙江大学2003年硕士论文;曹丽:“从错案追究谈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的改革”,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司法错误,既是刑事诉讼运作的实践现象,也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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