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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错误的理论动向:背景、现状及意旨

  

  三、研究刑事司法错误的未来走向:意旨与方略


  

  法学研究要着眼于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和本土问题。在笔者看来,深入地认知与研讨当下法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正是摆在中国程序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同样,也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本土问题”。毫无疑问,“展示刑事司法产生错误的过程要比展示它正常运作的过程,能更多更深刻地使人们认识刑事司法制度的本意、价值和设计初衷。”{10}可以说,研讨中国转型时期的刑事司法错误不仅有利于我们诊断中国刑事司法的实践运行,而且有利于我们“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进行制度变革,甚至还可能提炼出一种隶属于转型中国而助益于世界法学的程序法理论。


  

  1.进一步检讨刑事司法错误的理论意旨


  

  第一,通过研究刑事司法错误,可以有效地诊断中国刑事司法的实践运行。一切诉讼理论的提炼、一切改革举措的产生均源于对实践中存在何种问题的清楚诊断。换言之,没有对司法实践的把握与认知,任何理论都是空洞的,任何改革建言也都是无的放矢。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学界比较重视规范分析与价值论证,较为注重对一些能够体现西方法治样板的比较法经验、对一些能够主导中国法治走向的抽象价值研讨较多,忽视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甄别与诊断。对于该研究误区,一些学者已经提出反思,“随着时间的推移,我越来越认识到改革的挫败与理论研究的盲区相关联,尤其与对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把握不够紧密相关。”{11}显然,无论是学术理论还是改革方案均应当立足于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问题意识乃是“学术中国”的起点。


  

  鉴于刑事司法错误本身乃是测度刑事司法实践运行的“晴雨表”,因此,通过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展开研究,不仅可以较为实证地了解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司法错误的现状及表现特征,而且,可以深入地理解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还可以有效地判断转型时期我国刑事司法错误的诱致原因。除此之外,由于刑事司法错误与刑事司法的运作不良紧密相关,因此,通过研究刑事司法错误,还可以展现转型时期中国刑事司法权力的实践策略,透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运行与立法规定之间的疏离程度。


  

  第二,通过研究刑事司法错误,可以恰当地引导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变革。对实践环节的认知与体悟,目的在于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理性化变革。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单纯是一个简单的实践认知问题,还是一个关涉到司法政策如何设定、程序制度如何变迁、实践机制如何调适的重要理论问题。它乃是反应司法政策、程序制度以及实践机制合理与否的反射镜。


  

  从应然的角度讲,“公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是人类社会始终不渝的追求,而这种追求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司法公正。因为司法活动是调整社会关系、调处社会争议、调控社会矛盾最重要的手段,也是最后一道屏障,一旦发生司法不公,人们对公权力势必丧失信心,社会必然发生混乱。”{12}但从实然的角度讲,司法公正的实现依托于一系列制度规则的合理设定与具体落实,如果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司法错误,很大程度上说明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包括制度本身与制度环境)存在着诸多亟待改进之处。可以说,无论是因真凶落网而纠错的杜培武案、李久明案、秦艳红案,还是因被害人“死而复活”而昭雪的佘祥林案、滕兴善案,“都让人不由产生检讨司法体制积弊的莫名冲动。”{13}正基于此,司法错误也并非一无是处,它“对于人类社会来说却也不无好的一面,因为它们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和良性发展。”{14}李普曼也指出,“对错误的研究不仅非常有助于开展预防工作,而且非常有助于调查问题的真相。”{15}因此,通过对司法错误的挖掘,可以有效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第三,通过研究刑事司法错误,可以有利地推进中国程序法学的理论深入。从深化诉讼学理的角度讲,研讨刑事司法错误不仅是必需的,而且非常必要。一是,实践问题恰恰是理论建构的起点。长期以来,刑事司法错误一直被视为是司法实践中的“异类”或“另类”,谈刑事司法错误即色变。其实,对研究对象的认识应当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不能偏执一端。正如研讨“社会秩序”离不开对“社会纠纷”的关注一样,追求“司法正义”也绕不过对“司法错误”的反思。从这一角度出发,刑事司法错误研究乃是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它的重要性正在于可以从反向或侧面反思当下刑事司法之现状,研判刑事司法运作不良之成因,设定刑事司法错误防治机制的改良进路。二是,刑事司法错误的研究亟需系统化。从诉讼法理的角度讲,防止司法错误的发生一直都是程序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中外程序法学界也均是以防止司法错误为核心论题来提炼理论学说与改革建言。这种理论论证几乎随处可见,如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阐述引进直接审理原则时,提及防止误判的意义,他指出“东西各国法制,凡诉讼纯用直接审理主义,审判官必须亲自审查有关案件之人及物,乃得实情而免误判。”{16}如日本学者河和弘之在论证抗辩式诉讼结构时,也提及防止错判,他指出,“检察官起诉、提出不利于被告的犯罪事实和旁证,而辩护人则提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和旁证,审判官从中看到真实的材料,得出正确的判断。这就是近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从长远观点来看,采取这样的基本结构,可以将错判制止在最小限度,而且也可以防止滥用权力。”{17}又如,当前国内学界也经常引证防止冤错案的意义,如有学者论证证明责任机制时指出,“在控辩双方对证据出现重大争议的情况下,不让法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从而解决争议,势必要求法官在未形成心证的情况下做出裁判,这无疑会增大出现冤假错案的机率,也不符合诉讼逻辑。”{18}可以说,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任何领域、任何问题都离不开这一中心环节。但尽管如此,刑事司法错误却并不应停留在流行话语的层面,相反,应成为一个研究课题予以关注。具体包括,刑事司法错误的基本原理、实证现状、成因剖解、司法救济、程序防控,以及刑事司法错误与中国法治转型之间的关系等理论范畴。三是,刑事司法错误的研究亟需本土化。当前关于司法错误的成因、救济与防控一般是围绕“西方话语”而展开的,缺乏对本土语境的关注,为了寻求突破,刑事司法错误的研究亟需将司法错误与实践环境结合起来,与中国当前所特有的制度语境关联起来,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错误的救济与防控对策方面。鉴于此,反向、系统、本土地研讨刑事司法错误应可以起到进一步深化我国诉讼学理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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