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界,实务观点、机关文件、领导讲话精神以及地方措施试点均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下转型语境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展开了有针对性的关注和回应。一些实务官员或实务专家提出了一些较为中肯的主张,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指出,“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掩饰问题,是我们研究、解决问题的前提和最好的方法”,“遏制非法取证,防止刑事错案,是关系我国人权事业,关系法治文明,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现实问题。”{8}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也指出:“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利于防止错捕,保证办案质量,有利于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尽可能每案讯问犯罪嫌疑人”,并要求“应尽量扩大讯问的范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难以每案讯问的地方在四种情形之下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9}另外,最高司法机关还做出一系列直接针对近年来接连不断的冤错案件的通知和决定,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5年7月4日专门下发的《关于认真组织学习讨论佘祥林等五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2006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认真学习讨论滕兴善等七个典型案件剖析材料的通知》。同时,自2005年以来,针对实务界新近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四川、湖北、河北等地的高级法院会同当地的检警机关还先后发布了一些地方性的刑事证据规则,以规范司法实务界在证据审查与使用方面的问题,力图减少刑事司法错误的进一步发生,如2005年3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5年9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刑事诉讼证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 2005年12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该省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发布了《关于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当然,“司法错误”也不同程度地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灵与视角,受到法律界以外的广大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尽管如此,笔者认为,当前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的“转型语境的刑事司法错误”之理论需求,也有进一步深化的研究必要。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理论出发点上,对司法公正等法治话语的正向强调较多,而对司法错误等反向素材的研讨较少。第二,在研究对象的认知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直觉性感知较多,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实证性分析较少;第三,在制度对策的提出上,对西方法治国家制度经验的直接性借鉴较多,而对我国本土语境的现实性兼顾较少。第四,在理论归宿上,致力于提出一套制度改革方案的较多,而致力于通过刑事司法错误的研究提炼一种关于中国刑事司法之转型语境意识的较少。可以说,将刑事司法错误放置在转型中国的语境下,对诸如如何认知刑事司法错误、如何防控与救济刑事司法错误以及如何实现刑事司法的现代性转型等理论问题做出回应不仅必要而且急迫。有鉴于此,在当下转型时期,无论是作为“现实问题”,还是作为“理论课题”,[9]刑事司法错误不仅不能忽视,而且应当作为一个非常重要而亟需解决的命题来“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