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刑事司法错误的晚近动向:现状与困境
当然,这些发人深思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也时刻拷问着法律界(包括学术界、实务界、决策层)精英的心灵。从现有文献的角度讲,学术界与实务界针对实践中愈益隐现的刑事司法错误(冤狱、误判及程序违法)不仅没有忽视,相反,还做出了一定的智识努力和理论回应。
在我国学术界,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文语境的法律人就一直着眼于“毋枉毋纵”、“避免司法错误”的理想诉求,并在新时期刑事诉讼之理念更新与制度改革方面发挥着不懈的努力。[2]但囿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语境,国内学术期刊上关于司法错误的最早探索基本上是与政法政策的实施联系在一起的,其主要任务乃在于“拨乱反正”,即恢复改革开放之前因政治因素而导致的冤假错案,如《抓紧复查冤案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4},曹海波的《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善始善终地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党的政策》 {5},张瑞的《认真做好冤案、错案和申诉案件的复查工作》 {6},因此,表现出较强的政法法学色彩。[3]但尽管如此,这一时期的冤错案研究还是做出了相当的理论贡献,即,通过使用带有高度政治化色彩的语言,运用带有浓厚政策性内容的理论,集中阐释了纠正及防控冤错案件的必要性,并初步论证了司法建设(包括制度建设、人员建设、组织建设等)对于防控与救济冤错案件的重要性。在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步建设,诉讼运行开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因此,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适用法律规则开始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同时,市场经济的深入和审判方式改革的开展更是引发着学界对司法行为正当化与规范化的思考,并使之与错案的避免与防范交相呼应。进而,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和1997年中央高层对冤错案责任的明确规定,[4]更使得刑事司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成为法律界的热点问题,由此,理论界对什么是错案,如何界定错案的范围,由谁对错案作出认定、如何追究错案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争论和研讨,对错案追究制的探讨更是热极一时。可以说,这一时期基本上是以错案追究制为契机来关注和探讨司法错误问题的。在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由于防止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本来就是诉讼程序的重要功能之一,随着理论界对西方法治国家的程序制度经验、尤其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引介,程序性违法及救济逐渐受到普遍关注,刑事程序法学界开始以程序正义为理论基石、以程序制度的完善为研究契机,较为广泛地探讨着程序性司法错误的防控。[5]再加上,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确实存在诸多缺陷,由此,通过架设保障人权的程序来预防司法错误就成为学界的热点。进而,随着一系列典型冤案、误判及程序违法的曝光,不少学者开始直面诉讼实践中的“司法错误现象”,并将之作为专门论题来研究。随之,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开始见诸于一些期刊的专号、专题研究,整体上的研究水平在提高。[6]学术界还组织了一系列关于刑事司法错误的研讨会。[7]较之以前,越来越多的研究生开始以刑事错案为选题,并出现了数篇关于错案与误判方面的硕士论文,[8]一篇民事程序领域的错案研究的博士论文。{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