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
法国是现代行政诉讼制度的发源地。法国的行政诉讼类型中有一种是越权之诉,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它是指当事人的利益由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而受到侵害,请求行政法院审查该项决定的合法性并予以撤销的救济手段。该诉讼的基础是为了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秩序。公民提起越权之诉的条件是,必须与所起诉的行政决定有某种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包括物质和精神两种,只要起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与申诉个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利益是集体的,或是公共利益时,其中的某一人可以提起,代表该利益的团体、组织也可提起。
德国
德国更强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这是德国行政诉讼法的一大特色。不过在德国,对直接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是由公益代表人提起的,也就是说德国立法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国家而不是其他的主体。这就是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确立了行政诉讼公益代表人制度,即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分别是联邦、州、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公益代表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提起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第35条第1款又规定:在联邦行政法院中设有1名检察官。为维护公益,该检察官可以参与在联邦行政法院中的任何诉讼,但不包括纪律惩罚审判庭的案件以及军事审判庭的案件,该联邦行政法院检察官听命于联邦政府。第2款规定:联邦行政法院保障该检察官的发言权。第63条第1款规定:根据州政府法规中规定的准则,高等行政法院及行政法官内各设1名公益代表人。可就一般或就特定案件,授权于该代表,代表州或州机关。由此可见,在德国行政公益诉讼中,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是相当严格的。
日本
在日本,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居民诉讼、纳税人诉讼,是指日本民众可以以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他与自己法律上利益无关的资格,对于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日本现行法上所承认的民众诉讼,包括:与公职选举有关的诉讼、与直接请求有关的诉讼、民众诉讼、基于《宪法》第95条的居民投票的诉讼、有关最高法院法官的国民审查的诉讼。在这五种诉讼中,最常见的是前三种。日本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