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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犯罪客体辩正

  

  那么,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否也同时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的确,当前流浪乞讨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操纵组织未成年人、残疾人进行乞讨,活动所具有的组织性、持久性,进一步加剧了城市治安管理的难度。这不仅直接体现在对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的严重侵害上,而且若任其发展,很可能形成地缘、亲属为纽带,游离于社会管理之外的丐帮力量和黑恶势力,会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构成巨大的潜在威胁;同时,这些被操纵的人还可能会形成反社会性格,诱发多种违法犯罪活动。{7}因此,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会侵犯到社会管理秩序这种社会关系,这是显而易见的。


  

  虽然侵犯到了社会管理秩序这种社会关系,但是,对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而言,所侵犯到的这种社会关系是否就一定是刑法所意图保护的社会关系呢?实际上,对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而言,刑法并不意图通过此罪的设置而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理由之一,对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而言,社会管理秩序并不具有刑法保护性。立法者将此一法条放置于刑法262条,其立法意图可谓是一目了然,刑法立法者并不关心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是否会影响到社会管理秩序,其关心的只是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否则,立法者为什么不将这一法条设置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章呢?理由之二,法条对犯罪对象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表明了立法者并不意图保护社会管理秩序这种社会关系。尽管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性较大,但是,组织老年人、特别是组织成年人乞讨的对社会的危害性肯定会更大。《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只把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未把组织老年人、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明显可知立法者的目的只是保护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而并未意图通过此罪的设置保护社会管理秩序这种社会关系。理由之三,法条对犯罪手段进行了限制,这种限制也表明了立法者并不意图保护社会管理秩序这种社会关系。如果说立法者意图通过此罪的设置维护社会管理秩序,那么,势必所有的乞讨组织行为甚至所有的乞讨行为都应纳人其中,因为这些行为都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法只将暴力、胁迫为手段的组织乞讨行为规定为罪,这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以暴力、胁迫为手段的组织乞讨行为会严重侵害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总而言之,在本条规定中,刑法并没有保护社会管理秩序这种社会关系,刑法保护的只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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