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体说主要可分为两种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在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两种客体中,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次要客体。{4}该论调提倡者认为,国家为残疾人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基本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以暴力、胁迫组织残疾人以乞讨为生,这是对其人格尊严的伤害,而且本罪的手段也决定了其会侵害到残疾人的健康权和身体权。同样,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以暴力、胁迫方法组织其乞讨,也严重侵犯了其人身权利。另外,以有预谋、有组织的团体性乞讨会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影响了社会政策,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5}
二客体说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在犯罪行为所侵犯的两种客体中,社会管理秩序是主要客体,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是次要客体。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一般发生于公共场所,主要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其次侵犯的才是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6}
就目前情况来看,一客体说提倡者甚少,二客体说是主流。在二客体说中,认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其中残疾人、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是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次要客体,这种观点为绝大多数人所支持。那么,在这些形形色色的观点中,到底哪一种观点真正指出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实质,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到底应该是什么?
二、客体属性辩正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有其鲜明的特征:首先,它是一种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其次,它是一种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再次,它是一种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1]一个客体要成为犯罪客体,这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存在。由犯罪客体的这三个特征可以看出,一种社会关系,如果只是遭到了犯罪行为所侵犯,但是刑法并不保护这样的社会关系,那么,这种受到侵害的社会关系并不能成为犯罪客体。也由此可见,一种受到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其要成为犯罪客体,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条件即是其受到了刑法保护。一个普通客体要上升为犯罪客体,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刑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