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界观点争鸣
(一)单一客体说
单一客体说观点认为,暴力、胁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行为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本罪的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i具体包括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身心健康权利、不乞讨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等。{1}有两点理由支撑这一观点:其一,认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符合立法目的。本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特别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残疾人存在生理缺陷或者障碍,自我保护能力弱;而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不健全,认识社会事务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在受到外力侵害时往往不敢反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极易受到侵犯。残疾人和儿童都是社会的弱者,需要刑法给予特别保护。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式强迫残疾人、儿童从事乞讨活动,当然地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其二,认定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客体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体现了法律之间的协调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2款规定:“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分为四类:一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二是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三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四是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41条第1、2款就归属于第三类中。也即是作为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则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所以,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归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现了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对接,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2}
(二)二客体说
二客体说的共同特点是认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所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复杂客体是指一种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社会关系。{3}复杂客体犯罪中的两种以上客体有主有次,从而形成了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为严重的、立法者在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时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侵犯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认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同时存在两个客体,二客体说论者的观点正是在承认复杂客体学说的基础上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