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告知当事人司法认知及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辩论权,法院在决定采取司法认知前应当将准备认知的事项告知当事人,给对方当事人提供提出异议的机会。如《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f)规定,“对于采用司法认知的适当性和认知事项的要旨,当事人有权及时申请得到听证的机会。在未事先得到通知的情况下,申请可以在司法认知作出后提出。”告知法律后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201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庭应指示陪审团将业经司法认知的任何事实作为终局性事实予以接受。在刑事案件中,应指示陪审团可以,但不一定要求将业经司法认知的任何事实作为终局性事实予以接受。”
3.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官要认知某一事项,应立即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反驳。《联邦民事诉讼法》第44. 1条规定:“打算提出关于外国法律的争执点的一方当事人,应在他的诉讼文书上作出通知或提出其他合理书面通知。法院在确定外国法时,得考虑任何有关的材料或渊源,包括证言在内。不问证言是不是当事人提出的或者是(43)项下可以采纳的。”法院的确定应视为就法律问题作出的裁定。
4.法庭明示和判决载明司法认知。对于可予认知的事项或当事人申请认知获得法官许可的,应当在采明示形式载明于判决书,有利于程序公开公正,有利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如《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6. 1条则规定:意图提出涉及外国法律的当事人应当作出适当的书面通知。法庭在确定外国法律时,可以考虑包括证人证词在内的任何相关的材料或来源,不管它是否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联邦证据规则是否允许采纳。法院对此的决定应作为对法律问题的裁定。
5.允许上诉。如果认知错误,可作为程序瑕疵,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制度来解决。如果在裁判前没有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的机会,而将没有辩论的主张直接适用作为裁判的基础,那么这份裁判为有法律上有瑕疵的裁判。对于可予认知的事项,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作为一种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不适当或滥用司法认知程序的应当可以通过上诉来获得救济。
【作者简介】
李明,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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