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一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建立社区矫正新体制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社区矫正五种对象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由其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权,而“两院两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却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的管理和工作力量从形式上似乎得到了制度层面上的强化,但在实际执行中,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或处罚权,造成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为解决这种冲突,实际工作中的做法是,有关法律手续仍然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办理,而监督考察管理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执行。这种情况不仅使矫正组织的合法性遭受质疑,而且增加了程序上的繁琐,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为了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社区矫正行刑权较为妥当。基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各个层面,为了使其能发挥应有的效力,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构建社区矫正新体制。{5}这种体制从结构上可以分为自上而下的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具体包括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狱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刑罚执行机关,这些机关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层级是由政府聘用专职司法社工,具体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网络信息维护。第三层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心理咨询和矫正等方面的专业协助。第四层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自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同时,要特别注意培育村级组织,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在监控服刑人员行动上的便利作用,为司法所将工作重心从监控转向教育和矫正提供条件。
(三)整合人力资源,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