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慎引入亲亲相隐制度
近日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将“亲亲相隐”原则审慎地引入法律,我想这只是一个开端。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草案采取了非常审慎的态度,只是赋予了近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而不是全程都可以拒绝作证。刑事程序法开始对亲属权利有所规定,尽管非常审慎,刑事实体法中的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如何回应才能与程序法中关于亲属权利的规定相协调?在我国现阶段“亲亲相隐”原则采取怎样的立法模式进行确立和完善?以上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以作出理性的回答。
传统法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我国亲属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智识上的资源,但是要在法治的语境下对其转化创新,使之符合现代的人权保障理念。首先,在中国现代法治语境下,亲属相隐应是权利而非义务。在我国传统法中,亲属相隐是一种法定义务,如果亲属之间违背容隐义务,就触犯了法律,处以刑事处罚。之所以设定为一项法律义务,主要是为了通过维护封建的家族制度而实现对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在现代法治的语境下,亲属制度的确立是遵循了亲亲相爱的人伦亲情,以尊重人权为宗旨,因此应该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权利进行规定。既然是一项权利,那么权利人有自由处分权,实行或放弃权利,司法机关都应该尊重其选择。其次,亲属的范围要明确,以防止亲属权利的滥用。界定亲属的范围要适中,如果范围过大,则不利于案件的侦查和追诉,造成司法成本的提高;如果范围过窄,则保护亲情的宗旨难以实现,进而通过稳定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难以达到。因此,需要我们根据国情、社情;恰如其分的界定亲属的范围,以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目的。再次,亲亲相隐入律要持审慎的态度。第一,危害国家的犯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涉及到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国家政权的安全,毫无疑问,相对于亲属的权利,国家、民族的命运和前途优先保护。第二,针对亲属的犯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因为侵害亲属的犯罪与亲亲相隐大异旨趣,本来亲亲相隐维护的是人伦亲情,而侵害亲属的犯罪破坏了这种天然的伦理亲情,因此侵害亲属的犯罪不适用亲亲相隐。
结语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亲属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尽管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将亲属身份权利引入法律,仍然能够彰显对人伦、人性的一种回归。作为刑事实体法,应该非常及时地对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积极地回应以实现实体与程序的衔接与协调,达至对人伦、人性的完全回归。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说:“刑法的脸是观音菩萨的脸,除了庄严之外还有慈祥与温馨的感觉。”{15}(P138)这实际上是说法律应该关注人的存在,人及其存在应该被法律作为最高的善,唯有这样,法律带给人们的才不会是枷锁和桎梏,而是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研究亲属的身份权利,必须建立在传统的平台上,因为理性回答中国法律何去何从的问题“不仅要强调现代法律的理念之维,还必须突出法律传统的历史之维和文化之维。”{16}(P183)亲亲相隐作为传统法律文化值得借鉴的一项法律制度,我们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摒弃其不合时宜的内容,挖掘其合理的有价值的因子,使之成为当下法治建设的动力而不是羁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