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法治语境下亲亲相隐如何可能

  

  (三)亲亲相爱、亲亲相隐--良法之治的当然内容


  

  实行法治,必须恪守两条基本原则: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法治的实现归根结底依赖于国民承认法律的权威进而普遍地自觉守法,人们之所以普遍守法,并不仅仅是因为害怕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因为切实认识到法律是他们良好的生活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要想达到公民普遍守法的效果,必须实行良法之治,即良法之治是普遍守法的前提。如果法律只是非常霸道地依靠强力推行,国民不会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而且也不会持久,正如西方现代自然法学派朗·富勒所言:“单纯的强制只能使人们在十分钟内服从它,不可能长久。”{12}(P123)法律要想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效力,必须要实行良法之治,换言之,法律应该是力与理的结合,即强制性与合理性的结合或者说强制性与正当性的结合。那么,何为良法?又是什么赋予了法律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良法首先是要符合事物的客观规律,符合人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法律是从人的本性中产生的必然联系。”{10}(P6)法律之所以如此关注人的本性,就是因为法律的规制对象是人,法律是以规制人的行为为内容,因此法律的制定不得违背人性,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言:“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13}(P320)人类的人伦亲情,天然有之,人人可感,亲亲相爱,人之本性,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必须要关注其调整对象的最基本的要求--亲亲相爱。而亲亲相爱是亲亲相隐的原因所在,因为人类的这种不加任何雕饰的朴实亲属之爱的情感的天然存在,任何人都会非常自然的捍卫亲人的利益,因此亲亲相隐不可避免,这是人之天性。因此,法律绝对不能对人类的这种亲属之情、亲属之爱束之高阁,否则法律的信仰难以建立,法律的实行会遇到非常大的阻力。因此,亲亲相爱、亲亲相隐必须是良法的当然内容,其赋予了法律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维护亲人的利益是本性使然,这是一个无法超越的客观存在,试图超越人的天性获得预期的效果,这是徒劳的。比如在文革中,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为了划清所谓的阶级界限,迫于政治上的压力而揭发对方的所谓反革命罪行,其结果是彼此之间反目成仇,许多家庭支离破碎,这是对人伦亲情的扭曲,对心灵的摧残,人们迫不得已饱受良心的折磨,这本不是人们期望的结果,也不是人们亲亲相爱、亲亲相隐的缺失,而是迫于强力的一种无奈选择。不错,法律的实行必须依靠强力,但更重要的是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法律是力与理的结合。法律非自然物而是人造物,而法律作为一种制度,其规范的对象是人,那么法律处于既把人作为主体又把人作为客体这样一个特殊的地位。作为法律规范对象的人,迫于强力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而法律的这种约束必须是为了让人们生活的更自由、更幸福,否则人类接受法律的约束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相反却是画地为牢,作茧自缚。法律作为一种知识,“人认识人”的知识生产模式,造成了“人创造人”的知识运用效果,集主体和客体于一身的我们,如果对自己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由此拟定出来的制度又强加给我们自己,事实已证明,我们带着这样的制度枷锁生活的不好,甚至是被制度所扭曲。固然“人认识人”造成了知识不可靠的问题,由此导致了法律的正义标准难以确定的问题。但是,人伦亲情、亲亲相隐是人之为人的天然本性,人人可感,这是一个事实存在,可以说是一种公理,无需证明,法律作为“人的知识”的一种,必须要关注人的这种天性,否则法律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无从保证。因此,只有关注人之为人的人伦亲情,法律才会更有温情,更有根基。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