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亲亲相爱、亲亲相隐--公权力的界限
人类之所以要承受约束和限制,是为了获得更大的自由,是为了生活得更加美好。康德对人及人类社会的理解是以“自由”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他认为自由是人的本性,人类的历史是自由发展史。康德把人类的自由划分为三个阶段:野性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和真正的自由[1]。野性的自由,即被滥用的个人自由。在野性的自由状态下,表面上看,人们是自由的,没有任何的约束,但实际上是不自由的,因为彼此的自由导致了彼此的行为无所限制,最后的结果是相互的冲突和相互的侵犯,甚至是生命的无保障。为了摆脱野性的自由,人类进入了法治下的自由。康德说:“唯有在社会里,并且唯有在一个具有高度的自由,因之它的成员之间也就具有彻底的对抗性,但同时这种自由的界限却又具有最精确的规定和保证,从而这一自由便可以与别人的自由共存共处的社会里--唯有在这样一个社会里,大自然的最高目标,亦即她那全部禀赋的发展,才能在人类身上得到发展。”{8}(P8)这就是说,法律的产生是为了限制人的野性自由以改变人的实际上的不自由,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人的获得自由的需要。但是,由于法律是人造物,属于“人认识人”的知识生产模式,由于人自身的局限性,使得“人认识人”造成了知识不可靠的问题,不可避免地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方面的衡量、取舍方面走入误区,使得公权力进入私权利的领地。密尔的自由论紧紧围绕公民自由与社会自由的问题,他指出,必须要确定“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因此,必须要对公权力划定界限或确定一些限制,这些界限或限制给公民的自由建立起安全的领地,是公民自由的保障。{9}(P256)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权力滥用,自由“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0}(P154)然而,公权力的界限如何划分或者说公权力的确定范围是怎样的?笔者认为,公权力应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私权利,对公民设置的一些约束和限制是为了让公民获得更大的自由。如果过分强调公权力,必然导致公民个人独立的生存空间非常狭小,其结果是违背了人们制定法律的初衷,法律演变为人们生活的一种羁绊、桎梏,而不是生活的润滑剂能够给人们带来快乐和幸福。如何恰如其分地为公权力设定界限,这需要考虑人类设立公权力的目的,是为了生存的更加美好,生存的本能是人的天性。亲亲相爱、亲亲相隐是人伦亲情的体现,是人之为人的天性,法律的制定必须要遵循客观规律,符合人的本性。如果法律违背人之为人的天性,无异于画地为牢,作茧自缚,因为“法律,作为得到批准的法规,其用处不在于约束人民不做任何自愿行为,而只是指导和维护他们,使之在这种行为中不要由于自己的鲁莽愿望、草率从事或行为不慎而伤害了自己。正如同栽篱笆不是为了阻挡行人,而只是为了使他们往路上走一样。”{11}(P270-271)因此,法律必须关注亲亲相爱、亲亲相隐的人伦亲情,使冰冷的法律增加人性的温情与光辉。毫无疑问,亲亲相爱、亲亲相隐,这是私权利的领地,同时也是公权力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