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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语境下亲亲相隐如何可能

  

  二、亲亲相隐入律如何可能?


  

  亲亲相隐从我国的春秋时期一直延续到新中国的成立,2000余年经久不衰,足以佐证其顽强的生命力,这亦说明其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及独立的法律价值。今天,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语境下,亲亲相隐制度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实行法治,传统无法断裂


  

  亲亲相隐滥觞于春秋战国时的儒家思想,在中国演绎两千余年,生生不息,足见其生命力的强大。因为“一种文明模式的形成所历时间愈久、所涉空间(含地域、人口和社会规模)愈大、所及文化愈复杂,其生命力也相应成正比。”{3}(P6)作为维系家庭亲情伦理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亲亲相隐有着悠久、厚重的历史传统,通过保障家庭的人伦亲情来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被作为糟粕湮没在历史的沉渣中,在刑事实体法律和刑事程序法律中都不见其踪影,相反,法律以亲亲相隐的对立面大义灭亲为导向,约束、压抑、甚至是扭曲了人的天然的人伦亲情。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大义灭亲的亲属作证义务以及包庇、窝藏罪的规定遭到了传统法律文化的巨大的惯性冲击,亲亲观念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因亲亲相爱、亲亲相隐观念而触犯法律的人很多。因为,“一种具有深厚社会、文化基础的观念一旦形成,必将极大地作用于历史,即便在最初的条件已经消失、相应的制度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它也有可能长久地存留下去,于无形之中影响甚至左右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4}(P85)亲亲相爱、亲亲相隐这种天然的人伦亲情经过几千年的传承、积淀,已成为中华民族特定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包含着这个民族的遗传密码,已是千年之积淀,根深蒂固,深藏于民族意识的底层,已融化在民族的血液之中。当下,尽管在制度层面摒弃了亲亲相隐,但在现实生活中传统的惯性依然在影响着我们,过去的遗传基因会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得到传承,传统是无法割裂的,已经在我们不经意时楔入我们的头脑里,外化于我们的行为中。因为“传统并不是形成文字的历史文献,甚至也不是当代学者的重新阐述,而是活生生地流动着、在亿万中国人的生活中实际影响他们行为的一些观念;或者从行为主义角度说,是他们的行为中体现出来的较为固定的模式。”{5}(P14)


  

  制度层面的现代与传统的断裂,进一步加剧了表达与实践的背离,以至于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缺乏回应能力,最后导致了法律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如当下存在的有法不依、人们“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传统对现实的约束是一个客观存在,是任何力量无法抗拒的,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传统为平台,不能脱离传统文化的土壤,因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6}(P196)而且,“长期的历史积淀与文化认同赋予了各文化固有伦理以权威和效力”{7}(P344),使得传统对现实的约束无法逃避。既然传统的约束力量不可抗拒,那么,如何对传统进行改造、更新,实现与现代法治建设的对接,需要我们做出理性的回答。汉宣帝于地节4年下诏:“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传统的亲亲相隐正是基于亲亲相爱的人伦亲情,这是传统亲亲相隐与现代制度设计的契合点。所不同的是,传统的人伦亲情立法把亲亲相隐视为一种维系纲常伦理的义务,而现代立法应该是以权利为本位,是基于人亲亲相爱本性的权利立法。因此,现代亲亲相隐的立法绝不是对纲常礼教的简单复制,而是以人权保障的理念为基础进行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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