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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语境下亲亲相隐如何可能

中国法治语境下亲亲相隐如何可能


黄春燕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具有悠久的历史,上下传承两个余年,足以佐证其生命力的强大。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被视为封建糟粕未被立法借鉴和吸收,法律依靠强力为国民营造了大义灭亲的氛围,其结果是国民在亲情与国法的二难选择中痛苦挣扎。近日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法律,尽管采取了极为审慎的态度,只是规定出庭阶段而没有规定亲属全程都可以拒绝作证,这仍然能够说明法律开始关注亲属身份权利,反映出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回归。刑事实体法应该作出怎样的回应才能实现与程序法的协调与衔接,以进一步保障亲属的身份权利,实现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完全回归,使法律更加具有根基性与正当性,这个问题迫切需要我们作出理性的回答。
【关键词】亲亲相隐;良法之治;人权保障
【全文】
  

  引言


  

  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何为良法?判断良法的标志首先是符合自然规律,符合人之为人的天性。“亲亲相爱”、“亲亲相隐”符合人的天性,因为亲情是人类基于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而自然产生的一种情感,是任何强大的力量都无法抗拒的。因此,将“亲亲相隐”原则引入法律,符合良法之治的要求。近日颁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了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开始将“亲亲相隐”原则审慎地引入法律,那么,刑事实体法应该作出怎样的回应才能实现与程序法的协调与衔接,以进一步保障亲属的身份权利,实现法律对人伦、人性的完全回归,力求法律增加一份人性的温暖与光辉,使法律更加具有根基性与正当性。这需要我们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中国传统法的“亲亲相隐”原则,为“亲亲相隐”原则引入现行法律提供可资利用的智识上的资源,赐除其尊卑、家族等陈腐因素,借鉴和吸收其所蕴含的合理性,在传统的平台上构建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制度。因为,在回答中国法律何去何从的问题时,必须注意到传统的超越时空的作用力和影响力,如马小红教授所言,“如果不顾忌传统的客观约束力、不注意社会整体发展的水平,对传统法观念进行强心改造,即使法学可以一时成为显学,人们的法观念会产生一时的而变化,但终究难免落个”邯郸学步“或”非驴非马“的结局。”{1}P23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源流


  

  “亲亲相隐”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肇始于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根据现有的史料,最早关于“亲亲相隐”的记载是以“父子相隐”的形式,《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就是具备了正直的品格。可见,孔子重视的是发自人内心深处的自然情感,父子有亲是内心的真实情感,“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违背了人的“亲亲相爱”、“亲亲相隐”的天性,因此非“直”也。之后孟子采用个案的形式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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