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飞行员“跳槽”案看《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

  

  (二)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规定及其带来的影响。


  

  关于违约金条款,《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在培训和保守商业秘密上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培训和保守商业秘密上约定违约金外,还约定了其他形式的违约金条款,如“劳动者单方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违约金”等条款的,这些条款均属无效,发生纠纷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后,根本得不到承认。


  

  (三)《劳动合同法》赋予飞行员以及此类高端技术人员更自由的单方解约权及其带来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六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劳动者的飞行员或者其他类型用人单位中的高端技术人员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即行解除,除了因违反服务期的约定而赔偿专项教育费用外,不需要承担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另外,在用人单位存在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情况下,法律更是赋予劳动者更大的合同解除权,提前告知义务也被免除,随时提出解除合同随时可以离开企业。


  

  假定前述钱国荣与东航江苏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则判决结果可能对钱国荣就会有利的多。1、关于飞行员的解约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钱国荣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即行解除。2、关于飞行档案的移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于飞行员的飞行执照和其飞行记录本、飞行人员健康记录本是飞行人员再就业的重要资质证明,也是飞行员劳动档案的必要内容,因此,在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判生效后十五日内,航空公司应当依法为飞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关于赔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只有在对员工进行专项培训的情况,才可以由双方约定服务期。则民航总局等国家五个部委制订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则不能继续适用。如果东航江苏公司和钱国荣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就“专项培训费用支出及其相应服务期限”作出明确约定,则钱国荣不必承担超百万元的高额赔偿责任。即使航空公司确实在培训飞行员上有很大经济支出,但只要不是表现为双方确认的“专项培训费用”项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