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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限制理论问题研究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知其事实而赔偿保险金后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未果的情况下,可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的代位权条款为理由向被保险人追回已为的保险给付。若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例如,第三人知道被保险人放弃权利将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权,仍然与被保险人进行和解,使得被保险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应当对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请求追回保险给付,也可以向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更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给付后被保险人的弃权


  

  保险人的代位权有效成立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自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保险人的代位权转化为既得权,其行使不受被保险人的行为的影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保险人的代位权不发生任何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赔偿金的,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行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仍然可以对第三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第三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由,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美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与我国的上述立法例有所不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为由对被保险人提起赔偿诉讼。但是,若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利益时已知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事实,则不得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权,此时,保险人对第三人仍具有代位求偿利益而没有违约损害发生,故不存在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基础。可见,在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其行为并非无效,第三人因此而取得之利益,可以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以至于保险人因代位权行使不能而受到损害,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保险人因为第三人知其代位权的事实仍然可以行使代位权的,只能继续行使代位权,不能请求被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与我国上述立法例相比较,美国保险立法和实务使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这个问题过于复杂,实际上并没有强化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地位。我国法律强化了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的地位,不论第三人是否知道保险人已为保险给付并可以行使代位权,也不论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主观恶意程度,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其行使代位权的地位不受任何影响,使问题的处理简单化,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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