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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刑诉法“第一条款”

也谈刑诉法“第一条款”


赵兴洪


【关键词】刑诉法;第一条款
【全文】
  

  在审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时,任茂东委员认为应将第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规定修改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权”。草案公布后,贺卫方教授也在博客上提出了批评意见:“刑诉法乃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权、维护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现行法)开宗明义即偏离此价值,一味强调打击犯罪。”陈瑞华教授则撰文指出:“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制定、颁布和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护每个国民不受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任意侵害。”


  

  刑诉法第一条乃立法目的条款,是刑诉法的灵魂,可谓名副其实的“第一条款”,因此,颇有细究之必要。


  

  刑诉法第一条有哪些问题?


  

  修正案草案并未修改现行刑诉法第一条的表述,仍为“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短短50个字,到底有什么问题?我们不妨来字斟句酌。


  

  先看“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刑法作为法律,它如何能够主动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显然,正确的搭配应该是“(司法机关)实施刑法”。此外,“保证”一词也颇为不妥。据《现代汉语词典》,保证的含义为“担保做到”或“确保既定的要求和标准,不打折扣”。显然,不管按哪种含义理解,与“保障”、“维护”等感情色彩中性的词相比,“保证”加“正确”的组合显得过于“自信”了。笔者认为,这个词组可以修改为“为了正确实施刑法”。


  

  再看“惩罚犯罪”。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犯罪人,但是国家惩罚的对象到底是犯罪行为还是犯罪人?况且现时各国刑事法律早已不再一味强调惩罚,而是注意发挥刑罚的多种功能。如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刑诉法草案都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刑诉法草案新增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这些制度哪里是“惩罚”能够涵盖得了的呢?事实上刑诉法修正草案本身既体现了惩罚犯罪人的理念,也体现了矫正犯罪人,预防犯罪的理念。这与现代法治理念是相契合的。因此,如果要保留原有语法结构,宜改为“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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