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等重要权利,宪法也保护公民(媒体)的言论(出版)自由,哪怕这些言论是有害的。但是,如果两者发生了冲突,并且冲突的领域与“公”(公共利益、公众人物、公权力)沾了一点儿边,那么司法的天平多半会倾向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其中的道理也很简单,一旦开启禁止有害言论的大门,那么言论和出版自由最终都将无立足之地。诚如霍姆斯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不是那些赞同我们的思想自由,而是那些我们所憎恨的思想的自由”(not free thought for those who agree with us but freedom for the thought that we hate. United States v. Schwimmer,279 U.S. 644)。
这是一个鱼和熊掌不可得兼的制度窘境。这也可以认为是“多数人暴政”、“大鱼吃小鱼”的又一例证。当然,这里主要是在“听妈妈讲那外国的事情”。不过我相信,既然任何人时时都要置身制度之中,那么我们就注定无路可逃。就好比韩寒以“反抗体制”成名,但最终却又选择“体制”来为自己“申冤”。
三
事实上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也无法解决“韩方之争”。
因为诉讼只是一个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不提供也无法提供终极真相。诉讼给出的只是一个双方认可或不认可的阶段性“真相”。或者说诉讼的追求就在于“和稀泥”。所谓案结事了,只不是一个诉讼法学家都不会相信的法律神话而已。
我们不妨以一个简单的比方来说明。一个男人在荒郊野岭把另一个男人杀死了。凶手可能会因为血迹、指纹、脚印等诸多物证被捕,但是,凶手为什么要杀害被害人?如果凶手自己不如实陈述,即便最高法院核准凶手的死刑判决了,其作案动机依然可能是一个迷。这样的判决在法律上也许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了,但是,这个判决达到终极意义上的真相了么?凶手是仇杀?情杀?劫杀?……或许凶手只是觉得被害人太帅了就杀了他。谁知道呢?
“韩方之争”又何尝不是如此?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韩寒也许可以获得胜诉,因为方很难找到证明韩寒有代笔的证据。但是韩寒就真的能拿胜诉来证明自己没有代笔吗?就像他自己意识到的一样,即便他出示全部手稿也不能证明他没有代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