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攻击”韩,你可以认为方是通过打击异己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进而获得更大的私利——从这个角度讲,这是一个私利之争、私权之争。但是我们无法否认,方的行为本身已经触及广大读者的利益,甚至更宽泛地说,涉及到所有视韩为偶像的青少年的利益。万一韩寒真有代笔呢?即便韩寒最终证明到自己没有代笔,这种“打假”、“较真”、“偏执”的行为本身,在一个“只有假货是真的”的国家难道不值得鼓励?——从这个意义上讲,韩方之争就不是单纯的私利之争、私权之争,而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论争。况且,方舟子“攻击”的是一个明星作家、公共知识分子的作品有无代笔问题,并未涉及诸如“韩寒深夜与某女幽会”之类的私生活问题。此外,方是在“韩寒涉嫌代笔”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后才加入论战,并且方的发言具有一定的媒体性——根据自媒体(We Media)理论,方就是在行使媒体批评的权利——因此,“韩方之争”既关涉公共利益,也涉及舆论监督职责,岂能以一句“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就加以搪塞?
既然方的“攻击”涉及公共利益,并且针对的是一个公众人物的职业操守问题,这样的纠纷岂能仅仅局限于侵权法领域?显然,在宪法言论自由层面来讨论似乎会更为妥当。
二
那么,方舟子的“攻击”是否逾越了“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边界?
要通过宪法文本来回答这个问题几乎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只是在其第三十五条进行了语焉不详的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中国宪法没有告诉我们言论自由是否应该有限制,也没有告诉我们如果有限制,限制的边界在哪里。事实上搜寻其它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法文本也无助于增加这方面的智识。比如,曾经的世界“宪法范本”美国联邦宪法最初甚至没有规定言论自由,其第一修正案也是十分模糊地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和出版自由……”(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因此,答案只能在宪法实践、司法实践中去寻找。我们甚至也无法找到一个为世所公认的解决方案。但是哪怕我们只是寻找到一次与“韩方之争”大致相同的宪法实践、司法实践,那么,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上就不会显得过于“无知”或“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