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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我们所憎恨的言论

保护我们所憎恨的言论



以“韩方之争”为视角的扯淡

赵兴洪


【关键词】韩方之争;言论
【全文】
  

  即便是全世界最独裁专制的国家,也不会禁止——至少不会从法律上明文禁止——言论自由;同样,即便是全世界最开明的国家,也会对言论进行适当的限制——至于何谓适当,至今没有一个能够得到广泛认可的清晰界定。并且,与其它诸多所谓普世价值不一样,每个国家的言论自由尺度似乎都颇为不同。如在欧洲不少国家,否认纳粹大屠杀本身即构成犯罪,而在美国,这正是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在英国,媒体报道审前案件必须遵守诸多限制性规定,以免倾向性报道影响公正审判,而在美国,这些限制本身却可能被认为是违宪的“事先审查(限制)”机制。不仅如此,每个时代、每个民族、每个人心目中的言论自由尺度更是大相径庭。因此,任何涉及言论自由及其边界的事(案)件论争,都无法逃脱是非缠身的结局。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韩方之争”更可能成为一个言论自由事(案)件的注脚而不是里程碑。


  

  一


  

  “韩方之争”涉及言论自由问题么?


  

  许多韩寒的粉丝——请允许我在中性的意义上使用粉丝这个词——可能会认为,方舟子明明是来骂街的,明明是在无理取闹,明明是侮辱、诽谤,怎么会是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呢?即便方舟子有言论自由权,但法律怎么可能会鼓励、保护一个人侮辱、诽谤另一个人呢?“权利的边界止步于他人的权利。”这样的论证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也并非完全正确。


  

  假如——仅仅是假如——方的言论就是无事生非,故意要损害韩的名誉,降低其作为职业作家的声誉,甚或就是嫉妒韩寒的才华,觉得韩抢了自己的粉丝,故意要羞辱他。那么,法律是否要保护这种言论?显然,对于这个问题,许多法律人的标准回答也许是:自己去查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院审理名誉权纠纷的司法解释呀,这不明摆着的嘛。这种思路当然是对的,但找到的答案却很难称得上完美。因为方“攻击”(在中性意义上使用)的人和事不仅仅局限于“私权”领域,“韩方之争”不仅仅是私权之争——甚至主要不是私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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