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观察员的权利义务
在全面全程监督中,观察员的主要权利有两项。第一,知情权。法院应当将受理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庭前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时间和地点告知检察院。第二,案卷阅览复制权。观察员的主要义务有三项。第一,回避义务。回避事由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第二,观察监督义务。在证据交换、法院调解、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等重要环节,观察员必须到场,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字。第三,观察员应对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在诉讼终结时根据不同情况制作监督意见书:如果认为监督的案件符合抗诉条件的,制作抗诉意见书;如果存在一般错误,不符合抗诉条件,制作检察建议意见书:如果发现审判人员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四)行使诉中监督权的检察院
有权行使诉中监督的检察院是行使审判权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宪法授权各司其职,各自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不是源于级别高,而是因其自身的职权,同级检察院完全有资格和能力对同级法院进行监督。由同级检察院监督,成本低,效率高,人员有保障。虽然全面全程监督会局部增加检察院的工作量,但其效益也不可低估。
第一,全程全面监督可以弥补公开审判的盲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同时,合议庭评议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疑难复杂案件也不公开,这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和不公开的关键环节,其过程就无法进行监督。程序公开、透明是公正的要求和保障,因特殊原因,上述案件不能向社会公开,上述环节不能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但检察员代表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参与可以弥补监督盲点,避免“暗箱操作”,提高裁判的可信度。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