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观察员方式与诉讼成本
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收益,这是市场经济对民事诉讼提出的要求。花费较少的时间、精力和钱财,完成诉讼,是程序设计必须考虑的。
首先,通过诉中监督,可以减少部分诉讼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从而减少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减少通过其他途径上访、申诉的案件。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提起抗诉要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检察机关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未介入诉讼,一些违反程序的行为和对证据、事实的错误认定,在事后很难发现和确认。如强迫调解,一般是法官在调解时通过语言表现出来,若调解不在场,事后就很难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再如,开庭未到场,没有听取当事人举证、质证、辩论,就很难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进行判断。等到裁判生效后,要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案情进行抗诉,如通过阅卷、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耗时耗力,增加诉讼成本。诉中监督则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端。
四、对程序设计的建议:全面全程监督
(一)监督的案件范围
全面监督,是指监督的案件范围,原则上应对所有案件进行监督,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当纳入监督范围。具体而言,凡是二审案件应全部监督,因为进入二审的案件,根据两审终审制度,只剩一次审判机会了,应把好质量关,尽量在两审终审时解决纠纷,因此加强监督非常必要。一审案件,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以下两类案件可以不作监督:一是无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不需要检察员监督的;二是无未成年继承人的继承案件,双方当事人协商不需要检察员监督的。这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因存在婚姻血缘关系,一般又是共同生活,互相了解,信息基本对等,应当尊重双方的选择。但若有未成年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仍应纳入监督范围。
(二)监督的诉讼环节
全程监督,即要求监督人员对案件起诉后到案件终局裁判前各主要诉讼环节进行监督,即在证据交换、法院调解、开庭审理、合议庭合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必须到场,这样才能够掌握原始信息,才能够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规定,抗诉案件来源有四种途径,即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如果诉中监督仍通过这几种途径发现错误,其监督是零星的、片面的、间接的,有如守株待兔,很多违纪违法行为会漏网,监督落不到实处。要使监督到位,观察员必须全程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