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监督与抗诉虽同属审判监督,但所处诉讼阶段不同,各自的目的、任务和监督方式也不相同。诉中监督是在起诉后终审裁判前,处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院是否会经过两审终审作出公正裁判还是未知数,这一阶段必须充分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错误的发生,侧重对审判过程的监督,监督方式以消极被动方式为宜;民事抗诉是在两审终审结束且法律文书生效后,并发现生效法律文书可能存在较严重错误,因此,这一阶段的监督目的是纠正错误,侧重对审判结果的监督,必须通过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才能完成。
可见,检察院在诉中监督的角色是“监督者”,既不是“当事人”,更不是“裁判者”;其监督的阶段是在两审终审前,在确定监督方式时,必须与其角色相符,也必须与其所处的诉讼阶段协调。
二、诉中监督方式述评
关于人民检察院怎样进行民事案件诉中监督,综观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参与诉讼与上诉。即对于涉及维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在诉讼开始后参加进来,进行监督,扶助弱小,并有权提出参诉意见,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有权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第二,检察纠正。即对于审判机关正在进行中的程序问题,或者审判虽然已经终结,但在程序上确实有问题又不影响实体判决的,检察机关可以通知审判机关予以纠正,包括直接制止、责令纠正、督促警告。第三,检察建议。即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一般的程序性错误,或者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改进意见。
笔者认为,参与诉讼与上诉属于民事公诉而非审判监督范畴。前已论述,检察院在民事公诉和诉中监督时的角色不同,在民事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提起上诉是其应有的权利。非公诉案件,无论是否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利害关系人已经起诉的,检察院就只宜以监督者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是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检察院的超然地位决定其监督的正当性,如果检察院身为监督者,却享有当事人甚至裁判者的权利和权力,会导致角色混乱,与法院和原被告的关系都难以理顺,监督的公正性将大打折扣;第二,参与诉讼违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的原则,上诉抗诉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第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监督机制,二审程序即是为案件提供第二次独立审判的机会,且法律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未作任何实质性限制,当事人的上诉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检察院介入纯属多余;第四,诉中监督所处阶段是在两审终审前,要确保法院独立审判和维护法院的权威,这一阶段适宜用消极被动方式监督,参与诉讼和提起上诉这些积极主动的监督方式会干扰法院独立审判,损害法院权威;如果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而当事人又不上诉的,检察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错更好,因为法院审理完毕且裁判生效后进行抗诉,既不违反审判独立原则,也不损害法院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