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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件诉中监督的方式

论民事案件诉中监督的方式


吴小英


【摘要】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凭借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以抗诉权、侦查权、公诉权和检察建议权为坚强后盾,通过消极的“观察员方式”全面全程参与民事诉讼,即可从心理上制约审判人员,既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又不干扰审判独立。
【关键词】诉中监督;观察员方式;全面全程监督
【全文】
  

  一、检察院在民事案件诉中监督的角色定位


  

  民事案件诉中监督,是指民事案件立案后至终局裁判前,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是否正确的监督。


  

  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否应该进行民事案件诉中监督,学界迄今为止没有形成共识。肯定者的主要观点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进行民事案件诉中监督,可以即时发现和纠正法院审判中的错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有助于确保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性平等,有助于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保障审判公正。反对者的主要观点是,检察院进行民事案件诉中监督是对独立审判的干预,且违反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1]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审判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无容置疑。与此同时,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审判权也不能例外。因此,诉中监督之争,不应是有无必要进行监督之争,而应是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监督之争,即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监督既不影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能保证监督有效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分为民事公诉和审判监督。民事公诉是指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审判监督是指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包括诉中监督、对生效裁判的抗诉。[2]


  

  审判监督与民事公诉同属检察监督,两者是并列而非种属关系。虽然民事公诉也是行使检察监督权的一种方式,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但与审判监督存在重大区别。第一,审判监督的对象是审判机关,民事公诉的监督对象是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审判监督的客体是审判行为,即法院是否正确适用民事程序法和民事实体法;民事公诉监督的客体是民事实体活动,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法律关系中是监督者,有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在公诉时的身份则是当事人,有原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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