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建议
(1)提高立法层级,转变立法理念,增加权利救济的渠道。通过制定法律层面的全国性互联网立法来合理限制言论自由,转变过去以管理为核心价值的立法理念,充分认识到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只是手段,保护才是最终的目的。同时,将侵犯和滥用言论自由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刑法等法律关联起来,扩大权利救济的渠道。“国家通过政治的、法律的手段保护言论自由的实现,其中,刑法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途径。实际上,不仅言论自由,在一切宪法权利的保护中,刑法都居于一种不可替代的地位,这是由宪法与刑法的法律特点及共同的价值追求所决定的。”{8}
(2)对于限制言论自由的立法采取“事后审查原则”。与“事后审查原则”相对的是“事前抑制原则”,但对言论自由的任何事前的审查和限制,不仅会对言论自由产生一种强烈的抑止效果,而且由于这种抑制在性质上往往基于广泛的预测,所以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纵观各国法治实践,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有“公共福祉原则”、“明确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比例原则”等多个原则,但以上各个原则都因为各自的显着缺陷而饱受批评。首先,“公共福祉原则”认为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必须采取法定的形式。但是,关于“公共福祉”的概念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向来受到广泛质疑。而且从历史上来看,几乎每一个专制政府都是以公共利益为名来限制人民的言论自由的。其次,“明确而即刻的危险原则”的核心在于强调言论是否“实际有害”,即发表言论的行为只要没有立即带来明确而深刻的危害,无论谁都不能予以禁止,只有对成为某种犯罪的直接起因的言论行为才予以禁止。但该原则在适用中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使得对被禁止的对象在危险程度、性质等方面的判断容易受主观影响而很难形成客观的标准。另外,该原则将言论自由行为与基于言论导致的犯罪行为等同对待而予以禁止,极易导致限制言论自由的泛化。再次,“比例原则”要求在处理言论自由与其它权利的冲突时,要衡量、比较它们的轻重、大小,按照利益的位阶来进行取舍。“比例原则”给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利益位阶如何确定等一概由法官自己判断,很容易导致司法的不统一。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原则,总而言之,在现代宪政国家,都是以保护言论自由为原则,以限制言论自由为例外的,通常都认为要限制言论自由必须是为了更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