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模式选择
1.我国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现状
(1)我国没有专项的互联网立法,而是在网络管理、域名管理及网络安全方面单独立法。这些规范大多在某些层面涉及到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但同时都存在立法层级过低、以管理为出发点限制言论自由、言论自由缺乏救济等问题。例如,在网络管理方面,有《互联网着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在域名管理方面,有《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在网络安全方面,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但基本都是在部门规章层级立法,而且对于权利的法律救济,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进行,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无法进行合宪审查,导致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无法获得救济。
(2)有关言论自由的互联网立法带有明显的滞后性。例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但是,此条规定对于滥用“人肉搜索”这样的网络行为根本无从适用。
(3)相对于中央网络方面立法的分散和滞后,地方性法规关于网络言论自由方面的立法更加活跃。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七)假冒他人名义发布、发送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诈骗;(八)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2009年6月1日生效的《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也对计算机安全等级管理、保护措施、禁止性的行为、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对于近来社会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该条例明确予以禁止。条例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另外,近期,深圳市委宣传部和公安部门在回复乔智等15名政协委员的提案时也提到,目前正在提请并参与修订深圳现有互联网安全管理地方法规,增加“人肉搜索”行为规范和管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