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以网络为载体表达思想见解的行为是言论自由行使的途径之一。利用“人肉搜索”这一工具,公民既充分行使了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也发挥了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弘扬了主流道德价值观,促进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的实现。但正如辩证唯物主义所言,任何事物都是辩证统一的,对“人肉搜索”的滥用会使言论自由的行使滑向另一个极端。“人肉搜索”的滥用往往表现为参与者通过各种途径搜索他人信息,并将所知晓的信息公布于网络供其他网友识别、采用以最终锁定搜索对象;其他网友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二次传播,再将有关信息转载于他处或者直接通过这些信息锁定对象,并对锁定的对象进行恐吓、辱骂、威胁。“人肉搜索”就此由言论自由的合法行使滑向了网络暴力的深渊。“网络舆论暴力的显着特点就是有意识的个体丧失,而代之以无意识的群体。”{1}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现实社会中理性的、有意识的个体聚合成“人肉搜索”中非理性的、无意识的群体呢?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人依靠理性的判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使得自身行为的目的与价值在社会关系和规则的调节制约下得以满足。作为个体的公民来说,要实现其言论自由所要达到的目的和价值,言论自由被国家和社会所认可是首要的前提,在这里,认可的依据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各项法律规范。公民对行使自身言论的后果做出理性的预测和判断后,就会自觉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言论自由,出于对法律责任的明确和对强制制裁的恐惧,现实中绝大多数公民都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言论自由,滥用言论自由的只是企图蓄意破坏规则的极少数人。但是,现实社会中的理性个体,一旦进人虚拟的网络世界,参与到滥用“人肉搜索”的行为之中,其个体意识会因为网络世界的匿名性而逐步丧失,而网络的去威权化特征则使其自我控制能力渐渐减弱,继而无意识的人格占据了主导地位,个体的社会约束力也会持续下降,再加上从众效应的影响,现实社会中理性的个体就会做出和大多数人一致的非理性的行为选择,表现在“人肉搜索”的滥用之中,则体现为对被搜索人的谩骂、侮辱,甚至将此种不法行为延伸到现实之中。[1]然而,在“人肉搜索”被滥用的过程中,群体性行为的外衣使得个体产生了责任分散的异化心理,错误地认为在虚拟的世界中个体不必承担破坏规则的后果,而“维护社会正义”的道德制高点则弥补了个体心中不时出现的恐惧感,最终导致和放任了群体性的行为失范。因此,无论“人肉搜索”的初衷是站在多么高的道德制高点上,一旦被滥用就会蜕变成网络暴力,异化了的“人肉搜索”,只是在言论自由幌子下的群体性违法行为而已。
二、“人肉搜索”滥用的原因—言论自由保护的缺失和限制的缺位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从人权的体系划分来看,言论自由应属于自由权的范畴。正如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权也是相对的。宪法在保障公民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见解的行为不受非法干涉的同时,也暗含了言论自由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宪法层面来看,言论自由不仅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基础,而且,“言论自由不仅涉及独立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的自治性,也涉及市民社会内部的社会性权力如何限制的问题。”{2}也就是说,言论自由还承载了公民参与社会自治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国家权力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控制大众传播媒介的导向,普通民众以言论自由参与社会自治的愿望很难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释放出来,其参与社会自治和限制社会性权力的期望被一步步挤压,这就导致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社会层面丧失了对“主导话语权”的争夺。反观“人肉搜索”,貌似技术上的倒退,但实际上则反映了公民基于以言论自由争夺“主导话语权”在现实生活中失语而引发的失衡。可以说,是国家权力的强势和社会组织的弱势挤压了言论自由在现实中的生存空间,但是,网络是弥补这一缺失的最佳选择。网络的普及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崭新的舆论平台,任何公民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地发布信息,都可以自由地选择和分享网络上的信息。同时,网络的出现也改变了舆论话语权的分配方式,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的强势话语权被削弱。网络的传播方式使个体的言论自由摆脱了对传统大众媒介的依赖关系,尤其是借助“人肉搜索”这一机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被充分释放,无论是探求社会事件之真相,弘扬社会主流价值观,还是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在现实中缺失的话语权在网络上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空间。但是,在传统媒介传播话语权中的长期“失语”,使得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一旦进人网络领域就会被无限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