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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其次,相关立法也很少涉及政府管理部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司法权尤其是限制司法权对政府管制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普遍限制,一旦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被政府不当行政行为侵害时,相应的诉诸司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便被剥夺了。


  

  再次,我国网络立法过程缺乏民主参与,没有广泛听取组织、公民等的意见,大多数网络专门法多由部门机关进行立法。而这与网络民主在民主生活中发挥很大作用的国际潮流也不大相符,更不符合博客这种业已风靡全球并一步步的影响着我们的现实生活的网络生活方式。


  

  所以,虽然博客正对我们的生活发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并带来了包括博客环境下的言论自由如何规制等一系列法律难题,但我国目前仍然缺乏具有足够前瞻性和操作性的立法回应;这不利于对广大博客拥有者言论自由的充分保护,也不利于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博客环境,同时,在实务界,已经出现一些和博客言论自由行使相关的争论个案。此时,总结他国在言论自由保护包括博客时代言论自由规制方面的一些立法思路和司法实践,也许对我国的博客立法和公民的言论自由保护会有所裨益。


  

  苹果公司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和法律规制,却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难题。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现代科技不但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可谓无处不在,对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学术研究也发生了重要影响。以博客为例,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本身即是一个典型的宪法命题。法学究其根本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其目的就在于规制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利益,法学研究追求逻辑体系的自洽和哲学思辨的向度固然重要,但更应该发挥其自身特长。所以,作为法学学者,追求理论的完美和自洽固然重要,但如何对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对于各种新兴问题解决方案的急切需求作出理论回应也同样重要。


【作者简介】
常安,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1}李磊.新基因记者时代博客:监督者还是攻击者?[J].《大地》,2005,(5)、(6).
{2}Apple Computer Inc. v. Doe, Case No:1-04-CV-032178 2005 WL 578641 (Cal. Super. March 11,2005).
{3}O''Grady v. Superior Court. 139 Cal. App. 4th 1423,2006 WL 1452685 (Cal. App.,6th Dist.,May 26,2006.
{4}李磊.苹果起诉博客网站泄密失败反赔偿70万美元.赛迪网,http://www. meetoo. cn/post/178. html,2007,2.
{5}马春娟.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J].新闻爱好者,2004,(4).
{6}凤飞伟,博客.网络新闻媒体的下一代记者?[J].新闻与协作,2004,(10).
{7}李忠.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J].法学,2002,(2).
{8}李炳烁.言论自由的限度理论[J].江苏大学学报,2005,(9).
{9}侯健.言论自由及其限度[J].北大法律评论.1998.
{10}陈桃生.网络环境中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J].贵州大学学报,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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