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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四、苹果公司案对我国博客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启示


  

  苹果公司诉博客一案历时一年多,经过加州地区法院与上诉法院的二审判决,最终以博客网站的胜诉告终。当博客以其自由、随意与个人化为荣耀的时候,也需进行自我约束并开始遵循一定的规则。当本案上诉法院宣布博客属于新闻记者并享有其相应的特权之后,舆论界一片沸腾,这是博客维护自身表达自由权利的典范,也给其他国家如何处理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带来了一定启示。


  

  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无论是传统媒介还是新型媒介,国外很多国家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立法将层出不穷的交流媒介纳入到现有法律的管制范围,规范了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秩序,同时通过扩大解释或者专门立法将博客这种新兴媒体纳入法律规制之中。在我国,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有关部门曾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但收效一直差强人意,包括一年来一直沸沸扬扬并即将付诸实施的所谓博客实名制,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招致了广大博客拥有者的反对,同时也有悖博客彰显言论自由和个人自由的初衷。对比国外的成功经验,回观我国涉及博客的相关互联网立法,不难发现这其间还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这些立法过于强调政府对网络的管制和调控,忽视了相关主体的权利保障。网络尤其是博客本来即为一个开放自由的交互空间,不可否认,确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以维护社会安全;但如果立法仅仅从管理的便捷和所谓“效率”出发来制定法规的话,则就整个社会而言,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效率”。因为,此时,广大网民包括博客拥有者的言论自由很难得到真正的保障。以博客实名制为例,从表面上看,博客实名的确使得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更为轻松,但博客实名后博客拥有者又能多大程度上敢于在博客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我们应该记住,美国言论自由的萌发便是与独立战争前夕宣传反抗英国殖民者暴政的匿名小册子有关,对匿名言论的保护,是第一修正案的精髓。同时,博客之所以区分于其他传统媒体,本身即在于其匿名性、快捷性、交互性。如果博客实名化,和传统媒体又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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