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十条修正案,简称权利法案,这其中,第一条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主要涉及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内容本身很简单: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尊奉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国会无权通过限制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请愿自由的法律。200多年来,关于言论自由,产生了诸如苏里曼状告纽约时报案、焚烧国旗案、五角大楼诉纽约时报泄露国家机密案、不自由勿宁死案等着名判例,称美国为世界上言论自由保护宪政实践方面最为发达的国家毫不为过,甚至对言论自由的强调本身也已成为美国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200多年来,关于第一修正案的判例层出不穷,即使是尊贵如五角大楼,最后也拿拥有第一修正案保护报纸奈何不得。而在本案中,博客们一直坚持的即是,其应当接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苹果公司则声称,第一修正案不能成为盗窃的通行证。
当言论自由与其他自由发生冲突时,如何最大限度地平衡权利之间的关系便成为言论自由保障和限制的根据。但“对言论自由施加限制的唯一根据只能是其他正当权利的要求,而且并不能因此而压制言论自由的合理空间”{8},此外,还必须对言论的方式和内容进行限制,更要防止以限制言论自由为借口使言论自由受到隐形的削弱和限制。{9}关于言论自由的权利与公益平衡,实际上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宪法问题。对此,各国的做法不尽相同,如日本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权利不得滥用,也就是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须为了公共利益,即便是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也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美国的言论自由的判例史中曾风行明确、即刻的危险原则,即强调某一言论是否实际有害,是否带来立即而明显的危害。此外,还有“比例原则”,即根据权利冲突的各方利益的大小、权重等来衡量和取舍。{10}
(2)博客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法律规制
网络交流环境改变了原有的交流秩序,博客的出现更带来了网络环境的变革,博客的交互性、随意性、个人自由支配等特点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标准需要随着网络环境的巨变而进行相应调整。不可否认的是,博客的言论自由也需遵守不侵犯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如何保障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以及如何对其进行有效限制便成为目前探讨的热点和重点。本案中博客网站因发布了苹果公司的产品商业机密而被苹果公司告上法庭,苹果公司认为博客随意发布其商业机密,影响了其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