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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

  

  加州圣克拉拉县(SantaClara)法院认为博客(bloggers)并不属于新闻记者,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传唤是适当的。而加州上诉法院则推翻了地区法院的裁决,认为博客属于新闻记者的范畴,因为记者保护法是用来保护新闻的收集的,而这正是本案中博客们所做的;且不论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的主张那个正确,单是本案的发展过程及围绕判决难点所引发的争议就足以引人深思。


  

  1.博客侵权的形式


  

  因为博客这种交流工具的个体操作特点,信息从酝酿到发布中间没有任何节点,其信息发布并不需要经过诸如传统媒体的信息真实性及审核把关这些环节,因此信息的内容会更随意、松散,更不严谨,更没有组织,甚至会经不起仔细推敲,成为某种意义上的“网络暴民”,所以也会引发更多无谓的口水战甚至官司上身。


  

  一般来说,博客内容可能触犯的权利有以下几类:


  

  (1)侵犯他人名誉权。这是博客比较常见的一类侵权行为,博客(bloggers)发布辱骂或诽谤等信息,对他人的人格及名誉等造成伤害,造成恶劣影响;


  

  (2)侵犯着作权。博客的易发布、网络的易粘贴复制等特点使得博客写作者可以自由地摘录、部分粘贴甚至全文粘贴他人的劳动成果,甚至链接本已构成侵权的网站等,当然更存在博客之间的相互粘贴和抄袭等现象,侵犯到他人的着作权;


  

  (3)泄漏商业秘密。部分博客写作者会在博客上定期发布一些自己所感兴趣的领域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等的最新进展或研究内容,其中的部分是属于商业机密,提早发布会给权利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的博客网站Powerpage和 Applelnsider就是因为提前发布了苹果公司明确规定为商业机密的信息而遭到苹果公司的起诉;


  

  (4)侵犯其他权利,如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泄漏国家机密等。


  

  2.博客是否属于新闻记者之争议


  

  本案的焦点争论则是博客是否属于新闻记者。传统意义上的新闻记者是经过一定资格考核的新闻从业人员,相应的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具有其特殊性,只有赋予新闻记者一定的特权,才能保证新闻的收集以及新闻机构的正常运作,即新闻记者有权不提供消息来源。而博客从申请到发布,都是由个人自由随意操作,没有任何中间环节的介入,缺少传统意义上的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核编辑等环节,因此博客内容的严谨度、真实性等问题受到质疑。不过随着新型媒体的不断涌现,新闻记者的定义会越来越复杂。{6}对于是否将博客归入为新闻记者,本案也是经过两审之后才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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